在明知貸款人系冒名的情況下,林州農信聯社某信貸員違法發放貸款3110萬元,后逾期未能收回。11月25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公布。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郭某分別借用多人的名義,提供虛假手續,虛構貸款用途,向河南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興林路信用社(簡稱“興林路信用社”)申請貸款。
時任興林路信用社信貸員的被告人李某青,作為貸款主調查人,在明知實際貸款人郭某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的情況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嚴格履行調查、審查等職責,對貸款用途、貸款手續等未進行嚴格調查、審查,先后違法向郭某發放借名貸款8筆,貸款金額共計3110萬元。
上述貸款均以商業用房作為擔保物,并在林州市房產管理局進行了登記。8筆抵押貸款到期后均逾期未還。興林路信用社于2016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現涉案抵押房產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公安機關予以查封。
另查明,在辦理貸款期間,被告人李某青收受郭某公司員工給予的一箱茅臺酒后自己飲用。2017年元月,在得知郭某因貸款過多出事后,李某青購買了一箱茅臺酒歸還給對方。
2017年5月5日,李某青接林州市公安局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林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青身為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鑒于李某青庭審中悔罪,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青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違法所得茅臺白酒一箱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林州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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