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推動行業自律和內部廉潔建設,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督促各機構員工公平公正履職,銀保監會近日正式印發了《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與之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的《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了過渡期的工作進度要求,適當放寬對上報摸排情況和清理工作計劃的時限要求并且修改了部分表述。
據悉,《指導意見》共包括總體要求、回避對象、任職回避、業務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要求和回避懲戒共七個方面、二十一條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指出,要區分銀行保險機構員工中的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分別明確其在任職和業務經營等環節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對相關制度機制建設、懲戒措施等作出規定。此外,在員工業務回避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匯報并提請業務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今年10月,銀保監會就針對《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多家銀行保險機構和個人結合有關實際提出了建議。據了解,銀保監會對這些建議進行了逐條認真研究,并與部分機構當面溝通,采納了有關意見,進一步細化了過渡期的工作進度要求,適當放寬對上報摸排情況和清理工作計劃的時限要求,并修改了部分表述。
嚴格任職回避
規范業務回避
《指導意見》中指出,要嚴格對關鍵人員任職、監管人員親屬任職和公職人員任職的回避,此外還提出了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要求。
具體來看,在關鍵人員任職回避方面,《指導意見》表示,本人與親屬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管理層成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管理關系的職務;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管理層成員的單位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內控、內審、風險管理、授信審批、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工作。
與此同時,銀行保險機構員工有親屬在監管機構工作的,機構應合理安排該員工崗位和職責,避免員工與親屬存在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關系,避免出現影響監管公正的情形。
在員工業務回避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匯報并提請業務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整改過渡期為三年
問責監管提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指出,各機構應對履職回避情況進行摸排清理,按照“管住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則,嚴禁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環節新發生應回避未回避情形。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實施計劃并嚴格做好實施。存量任職回避問題原則上于2022年底前清理完畢。其中,各級機構管理層中的存量問題原則上于2020年底前、各級機構內設部門負責人中的存量問題原則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畢,其他存量問題應合理安排時限,避免集中到2022年清理。確有困難無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關存量問題清理的,按豁免回避權限經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黨組織或高管層批準后可適當延后。
此外,摸排情況和回避工作分步實施計劃應于本指導意見印發后3個月內報送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確有特殊情況的,經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同意可適當延后報送,但延后不得超過3個月。
在內部問責方面,《指導意見》表示,發現遲報、瞞報、漏報、錯報親屬信息,以及通過其它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回避管理等問題的,依據機構內部有關員工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指導意見》還對監管約束提出了要求,各級監管機構應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情況作為內控監管的重要內容,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建立整改跟蹤臺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整改結果,開展整改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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