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資管新規配套細則之一,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規范文件今日出臺。
12月27日,銀保監會、央行就《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首次明確定義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
《通知》為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補充通知關于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下稱“現金管理類產品”)應嚴格監管的要求,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下稱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提出了具體監管要求。
同日,銀保監會召開媒體通氣會,對相關問題給予回應。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通知》有利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運作,防止不規范產品無序增長和風險累積,穩定市場預期,推動業務規范可持續發展。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通氣會上表示,“我們配合銀保監會做此通知,比較關注同類產品適用同類規則的標準,實現功能監管。總體來看,通知對標了貨幣市場基金,在投資限制、產品定義等保持一致,同時考慮了銀行理財的特殊性,適用估值核算的規模控制有一些考量。對于過渡期前后的銜接問題也有合理安排,對下一步推動銀行理財資管行業的整改有積極促進作用。”上述負責人稱。
幾個重點
自2018年7月補充通知發布以來,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增長較快。
資管新規發布后,2018年7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補充通知),允許“過渡期內,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首次提出現金管理類產品概念,要求進行嚴格監管,允許此類產品在一定條件下采用攤余成本計量。
此次《通知》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產品定義,提出產品投資管理要求,規定投資范圍和投資集中度,明確產品的流動性管理和杠桿管控要求。
明確定義:現金管理類產品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產品份額認購、贖回的商業銀行或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
根據資管新規及其補充通知,此次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專門制定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規定,細化監管要求。與貨幣市場基金相似,現金管理類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允許投資者每日認購贖回,容易因大規模集中贖回引發流動性風險,風險外溢性強。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管理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對于市場關心的相較貨基產品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是否更嚴,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們根據產品不同的特點進行了不同的安排,不能簡單說是更嚴還是更松。”
可投范圍: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于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不可投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金融工具。
投資集中度要求:分別對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主體評級低于AAA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贖回管理更具體:對于產品認購,要求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合理控制產品投資者結構;對于產品贖回,要求加強對巨額贖回的管控,針對具體情形明確強制贖回費用、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措施。
是否會導致資管新規整改推遲?
2017年下半年以來,商業銀行紛紛推出現金管理類凈值型理財產品。
此次《通知》對流動性和杠桿管控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以加強投資組合流動性管理、加強杠桿管控和久期管理。比如,要求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在桿水平不得超過120%;限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
銀保監會、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制定充分借鑒國內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制度,確保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促進公平競爭,防范監管套利;明確長期制度安排,促進相關業務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規范現金管理類產品管理要求,防范單體機構和系統性風險。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快速贖回限制較少、流動性較高,成為近年來銀行理財市場的“香餑餑”。此前,銀行理財的轉型進度引發市場探討,此次征求意見的出臺后,是否會導致資管新規整改進度的進一步推遲?
“我不認為銀行理財轉型必須依靠現金管理類產品,推出這樣的產品是為了迎合消費者現階段的需要。”對此,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通氣會上表示,從整個資管行業看,監管非常鼓勵銀行有科學定位,對自己的資管產品類型、價值有明確定位和戰略規劃,既能匹配流動性,又能匹配風險收益。
關于資管新規整改,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監管充分考慮整改力度推進把握,目前整改實事求是、穩妥推進。現金管理類產品是整個整改的一部分。“因此在理財產品轉型中,現金管理類產品只能是作為一攬子產品中的一個重要、特征鮮明的組成部分,但不鼓勵銀行只依賴這類產品。在此基礎上,產品的調整是和整個理財行業產品轉型結合在一起的。”
產品收益率會否降低?
另一值得關注的問題是,《通知》發布后,是否導致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凈值下降?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需要首先確定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再比較收益走勢。“此前各銀行對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不一。其次,該類產品因為流動性高使其本身的收益期望值就不是很高。因此對于影響,需要從長期評估收益情況。”
此外,為了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合理設置過渡期,明確過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
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后,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穩要推進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范轉型和平穩過渡。一方面,引導銀行和理財子公司對照監管規定,大力推進合規新產品發行,實現新老產品的有序銜接;另一方面,督促銀行穩妥有序開展整改工作,將不符合《通知》規定的老產品納入理財業務過渡期整改計劃,綜合采取多種方式有序壓降存量資產,實現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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