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證監會與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公告,允許符合條件的試點商業銀行和具備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
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可滿足其風險管理需求,豐富投資產品類型,提升債券資產管理水平。同時,也有助于豐富市場投資者結構,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
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發揮跨部委協調機制作用,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分批推進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第一批試點機構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商業銀行、保險機構
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的公告 〔2020〕12號
為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結構,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風險管理為目的,試點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
二、具備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可以風險管理為目的,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
三、商業銀行、保險機構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四、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全面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處理系統,具備專業的管理團隊和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交易風險。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揮跨部委協調機制作用,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分批推進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
六、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前發布的關于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如與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為準。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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