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披露一份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象山農信聯社遭人騙取貸款1466萬元。
根據判決書的描述,涉案人員共3名,其中包括象山縣農信聯社的一名客戶經理。
利用59人次騙貸1400余萬 無法償還后投案自首
2014年初,象山縣人董某海因工地資金緊張,想在象山縣農信聯社新城農信社西門分社(下文稱西門分社)貸款,時任西門分社負責人(客戶經理)黃某出于業績考核等需求表示同意。董某海與黃某約定,由董某海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黃某幫助提供貸款相關手續,貸款所得資金由董某海使用。
同年12月,董某海指使表親蔡某艇制作虛假營業執照,利用蔡某艇等人向西門分社提出“陽光普惠寶”貸款申請,并支付部分貸款人一定的好處費。之后,黃某未按照規定對貸款人的經營活動、資產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將不真實的貸款資料上報并發起審批,信用社的各級審核人員因上報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貸款條件審批通過,從而發放了貸款。
判決書顯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董某海、黃某和蔡某艇共計利用59人騙取象山縣農信聯社貸款1466萬元,貸款下發后被董某海用于償還債務。
由于董某海借用貸款之后并未用于實質經營,而是歸還前期欠下的其他貸款,導致貸款無法收回。2018年2月8日,黃某主動至象山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隨后董某海和蔡某艇相繼伏法。
2019年6月,象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董某海等人結伙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案發后不能歸還,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董某海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黃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蔡某艇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聯社多次受到行政處罰 形式審批暴露風控薄弱
在判決書中,多名象山農信聯社員工對該社貸款審批發放制度進行了詮釋。整理之后發現,在貸款資料審核方面,該信用社只需客戶經理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客戶經理審核之后,將由信用社風控部門審批、再到象山信用聯社資料審核員審批,最后由信用社副主任審批放貸,而這些審核部門及領導只負責在形式上審核貸款資料。
這種內控、貸審機制在發生問題時會對銀行造成巨大損失,一旦客戶經理未對資料的真實性作出實質性審核,客戶的貸款資質就無法得到保證,銀行貸款將面臨巨大風險。
近年來,因貸款問題凸顯,象山縣農信聯社數次受到銀保監局的行政處罰。據銀保監會官網披露,2018年11月27日,象山縣農信聯社因貸款“三查”不盡職,內控機制不健全被寧波銀保監局罰款100萬元;2019年12月5日和27日,象山縣農信聯社因貸款“三查”未盡職、貸款調查審查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先后被寧波銀保監局罰款50萬元、60萬元。
寧波銀保監局對象山農信聯社的行政處罰可以看出,該聯社的貸審、風控制度存在諸多漏洞,上述騙貸案的發生與聯社薄弱的風控機制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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