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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銀行員工在內的8人里應外合、伙同作案,騙走銀行近20億元,案發后在各方努力下追回了大部分資金,但仍有7.8億元下落不明。3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上海高院對該案件的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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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夏為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同業業務部(后變更為天津銀行同業市場部上海營銷分部)員工,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起在該崗任職,具體負責經辦該行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等業務。
經人認識,張某夏認識了被告人呂某亮,2015年7月、8月間,雙方約定合作開展無需提供真實票據的“不見票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業務”,以套取銀行資金用于營利活動。
所謂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業務,具體來說,可以理解為,如A企業要購買B企業的貨物,但資金不夠,這時就可以通過到某銀行存保證金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開具承兌匯票先把款付給B企業;承兌匯票一般會設有一個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拿到匯票的B企業如果想在期滿之前就拿到錢、以方便資金融通,就可到銀行或者第三方機構辦貼現,提前拿到錢。以此類推,一張票據可能從A到B經過多次轉手,充當一種融資工具。
在上述案例中,呂某亮等人正是沒有真實票據或者已將票據做了“一票二賣”,聯系到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禾丞金融”),由該公司主要負責提供銀行同業賬戶、過橋銀行及票據清單等,來騙取銀行資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呂某亮、朱某等分別在票據清單、跟單資料、過橋銀行、銀行同業賬戶以及資金的周轉和使用等環節相互配合,共同利用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清單和跟單資料,并通過資金過橋、控制并使用銀行同業賬戶轉款等方法從天津銀行上海分行騙取資金。
這一過程中,2015年10月16日,張某夏利用上述職務便利,使用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將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資金9億余元挪給呂某亮等人用于營利活動。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業務臨近回購期,張某夏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故計重施,用同樣手法將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資金9億余元挪給呂某亮等人,用于支付前筆業務的到期回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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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隨著一紙裁判文書,四年前引發市場關注的天津銀行票據案細節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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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次挪騙出的數十億元資金流向了哪兒?
據公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2015年10月16日,第一次被挪騙的9.74億余元資金經通榆縣農信聯社賬戶流入禾丞金融及同案人魯某控制的賬戶,其中有4.08億元資金進入魯某控制的賬戶;2016年1月13日,第二次被挪騙的9.9億余元資金經重慶銀行西安分行賬戶仍然流入禾丞金融控制的賬戶,次日又返回重慶銀行西安分行賬戶。
彼時,2016年3月份,第二次挪騙的9.8億余元資金需要償還,而此時由于魯某在投資期貨和經營轉貸業務時發生大量虧損,最終致使銀行資金無法歸還,張某夏自首案發。
2016年4月6日,張某夏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兩天后,被告人呂某亮、朱某、劉某強、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呂某亮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被告人馬某;第三天,被告人張某年、汪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
裁判文書披露,至案發,共造成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約7.8億元資金無法收回。據魯某供述:套取出來的這些資金,主要用于償還債務、經營轉貸業務以及期貨投資等。裁判文書顯示,該筆資金除了還債、放貸、從事票據和證券業務之外,還有支付各類手續費、好處費、個人揮霍等。
比如,2015年6月左右,某銀行雙鴨山分行清收二部副經理秦某某(原機構業務部副經理,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虛假設立的銀行同業賬戶交由禾丞金融公司控制并使用。同年7月至9月,被告人、禾丞金融公司實控人劉某強等人共同決定,先后向秦某某行賄180萬元。
“監守自盜”的銀行員工張某夏獲得了數千萬元的“好處費”。經法院查明,張某夏先后收受呂某亮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114萬元,呂某亮還送給利益人周某500萬元。
而這數千萬元不僅讓張某夏斷送職業生涯也鋃鐺入獄。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夏犯挪用資金罪、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呂某亮犯詐騙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單位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資金使用環節來看,上述被告人套取銀行資金,不僅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手續費和好處費等,具有較高的資金成本消耗,而且還將資金用于高消費、歸還自身債務以及用于各類高風險投資等,具有隨意性、揮霍性使用銀行資金的特征。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維持原判。
銀行巨額票據大案頻發已成歷史?
近兩年來數次被披露的銀行票據違規大案,往往因涉案金額之巨而引發市場關注。不過,需指出的是,細究其案發時間,都發生在2016年前后。包括上述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票據違規案件,以及同樣在2016年初案發的中信銀行(601998,股吧)蘭州分行涉9.69億元票據案等。
2018年1月27日,銀監會公示查處某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79億違規票據案件、對涉及該案的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沒2.95億元。而其案發時間,也是在2016年12月末,某銀行甘肅省分行對武威文昌路支行核查中發現,吉林蛟河農商行購買該支行理財的資金被挪用,由此暴露出該支行原行長以某銀行武威市分行名義,違法違規套取票據資金的案件,涉案票據票面金額79億元,非法套取挪用理財資金30億元。
記者向華東某股份行公司金融部人士了解到,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面肯定是銀行自身的風控能力不足、內控有問題;另一方面,也是票據市場環境的影響,那時候市場以紙質票據為主導、而且多是跨區域交易,紙質票據要經過繁復的審驗,這些都埋下了隱患。”“也是在這時候,監管環境也有新變化。”
據這位公司金融部人士介紹,在2015年底,金融監管層就票據業務問題出臺了多個政策和文件指引,加強規范、深化整治票據違規問題,與此同時,一個重要舉措是,全面推廣電子商業匯票業務。
據了解,2016年12月,央行頒布《票據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了票據市場參與者,票交所、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票據登記與托管、票據交易、結算等方面。同月8日,央行牽頭籌建的上海票據交易所正式掛牌。
在該人士看來,電子票據記錄在央行批準建立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中,相對比紙質票據實物的操作繁瑣,操作會更便捷、系統性等風險更低,也因此在行業的被認可、接受度很高。2018年1月1日起,單張金額在100萬以上的商業匯票全部通過電票辦理,“之前那種涉紙質票據造假的巨額案件,基本上很難再發生了。”
另一個新現象可以注意的是,金融科技的新發展,如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票據方案等,或也帶票據業務規范化的革新。一位上海地區的區塊鏈從業人士向記者分析,擁有去中心、非對稱加密、智能合約等技術特征的區塊鏈,天然就能極大解決票據流通辨偽、實時融資提高流轉效率等既有難題。記者了解到,目前已至少有浙商銀行、平安銀行(000001,股吧)等在實際業務中運用區塊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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