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次修訂《辦法》一是取消部分許可事項。主要包括:取消對非銀機構股東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股權不足5%事項的審批;取消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引起的變更住所、因股東名稱變更引起的變更章程的審批;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質同類機構間平級調動職務(平級兼任)或改任(兼任)較低職務、金融租賃公司境外專業子公司及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從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許可事項的審批。
二是簡化部分審批流程。主要包括:簡化非銀機構合并事項許可程序,規定因非銀機構合并引起的變更股權、注冊資本等相關許可事項可與合并事項一并申請辦理;合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入股境內外法人金融機構的“準入”“準出”許可程序。
本次修訂《辦法》在加強股權管理方面一是參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機構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穿透監管,在股東禁止性情形、資本補充義務、公司章程內容要求等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同時增加了非銀機構股東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股權的例外情形。
二是結合《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適度提高非金融企業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持續盈利能力、權益性投資余額占比等財務指標要求。
三是增加股東入股非銀機構家數的規定。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同一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作為主要股東入股非銀機構的家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家,其中對同一類型非銀機構控股不得超過1家或參股不得超過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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