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據北京市金融監管局官網消息,為防范化解風險,促進北京市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規范健康發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等四項管理指引的通知。
其中,《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共分為七章六十三條,從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行業自律組織、監督管理等方面強化對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促進融資租賃公司規范健康發展,防范化解相關金融風險,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方面,《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共分為五章四十七條,從經營規則、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方面強化對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促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規范健康發展,防范化解相關金融風險,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資本充足水平方面,《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于每年年末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余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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