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增強廣東省融資擔保行業在全國的認可度和信用度,樹立良好的廣東地方金融機構整體形象和品牌效應,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官網發布《關于加強融資擔保公司跨省域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轄內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每半年檢查一次其向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督促其主動報告、及時報告,依法接受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同時,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納入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序列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應當與省外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長效協調機制,每半年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一次監督管理信息,必要時可請其提供監督管理支持與配合。
對于轄內融資擔保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依法按季度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未經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或未按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業務開展情況的,可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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