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跨省域業務管理,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融資擔保公司跨省域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轄區內融資擔保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向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市信用擔保同業公會協助督促融資擔保機構主動報告、及時報告,依法接受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對于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深圳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納入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序列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轄內融資擔保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深圳市金融監管局和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深圳市信用擔保同業公會每季度將上述情況匯總后報送至深圳市金融監管局。
此外,未經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或未按要求向我局報送業務開展情況的,將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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