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聚眾毆打、虛假訴訟,這類隱然的“惡霸”行徑很難與一個銀行中層有聯系,事實上卻發生在了揚中某銀行前員工身上。
1970年出生的顧某,男,曾任江蘇揚中某銀行三茅支行行長,2013年12月起任營業部總經理。4月26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二審裁定,駁回顧某上訴,維持對顧某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
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顧某在擔任揚中某銀行營業部總經理期間,為獲取銀行貸款,違反國家規定,在審批鎮江隆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某公司)總額114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業務中,事先約定將1140萬元貸款歸自己使用,并為該筆貸款聯系提供抵押擔保。
2014年3月25日,貸款發放后,隆某公司將1140萬元先后全額匯入被告人顧某控制的賬戶。該筆貸款到期后,隆某公司償還了銀行借款,但顧某至今未償還隆某公司上述借款。
根據揚中某銀行員工行為禁止性規定,該行員工嚴禁借用客戶資金或出借賬戶、資金給客戶使用,與客戶發生非正常資金往來。
除了違法放貸,經查明,顧某還存在敲詐勒索和虛假訴訟。這一切也與隆某公司負責人周某有關。
2015年7月,被告人顧某編造借款謊言,向周某索要500萬元。經多次索款未果,顧某遂于2015年7月25日帶領多人至周某家中,采取言語威脅、暴力脅迫、毆打等手段,強迫周某簽署還款承諾。
周某迫于對家庭成員安全考慮,被迫自當月起至2017年6月每月支付利息5萬元,累計支付24個月,合計支付顧某人民幣120萬元。
對周某的“欺負”尚不止于此。2017年9月6日,顧某欲通過訴訟途徑獲得500萬元,遂指使他人以原告身份向周某提起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揚中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后開庭審理了該案,并對隆某公司的賬戶和周某1的房產采取查封、凍結措施。
2015年3月20日,顧某申請內退被批準。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顧某于201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在涉案貸款業務中以貸謀私,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顧某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虛假訴訟罪。
數罪并罰,決定對顧某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近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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