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對稠州商業銀行員工伙同企業騙貸的違法行為,判處有期徒刑4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朱某嬌,女,1975年出生,原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員工。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份,天臺富龍橡膠有限公司(已吊銷)法人代表戴某和浙江天臺華諾機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在以相互擔保的方式向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貸款過程中,經與該銀行負責信貸的工作人員朱某嬌預謀后,由戴某、周某偽造了房產證、土地轉讓合同;同時,在被告人朱某嬌聯系下,戴某、周某二人偽造了購銷合同并進行資金周轉。
上述偽造的房產證、土地轉讓合同、購銷合同最終交給了朱某嬌。
朱某嬌將上述相關申請貸款材料提交該銀行內部審批后,天臺富龍橡膠有限公司從該銀行騙取貸款人民幣400萬元、浙江天臺華諾機電有限公司從該銀行騙取貸款人民幣200萬元。上述貸款至今未歸還。
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嬌主動到義烏市投案,但未如實供述其與他人偽造購銷合同以及簽訂虛假土地轉讓合同的犯罪行為。
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嬌伙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一審判處朱某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另據判決書顯示,伙同朱某嬌騙貸的戴某、周某已分別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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