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湯志賢「中國工商銀行首爾分行」
文章|《中國金融》2020年第10期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供職機構意見)
2020年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正式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境內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操作指引(試行)》,就在該新政發布的同一天,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均聯動其境外機構辦理了首批業務。
對于新政及實踐,首先看到的是進步和意義。
新政的最終指向是中國金融業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因此,毫無疑問,臨港新片區境內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政策出臺,以及多家商業銀行落地實際業務,是上海自貿區金融發展的一大里程碑事件。
盡管信貸資產跨境轉讓業務在國外較常見,中國的信貸資產跨境轉讓才剛剛起步。國內信用證項下資產跨境轉讓之前也有過系列探索,并非全新的銀行金融產品。但應該看到,作為貫徹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相關部門政策的最新舉措,無論是積極出臺配套政策的上海自貿區,還是第一時間實踐新政的商業銀行,從產品建設、系統配置、渠道搭建等角度看,都較之前有長足的進步,二者均用實際行動推動了國家金融戰略的進程。
金融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無法避免地需要以具體的金融產品作為載體來實現。新政和商業銀行的實踐,其最大意義就在于探索了真實的交易場景,為后續金融進一步開放以及人民幣國際化進一步提速提供了可參考的實現路徑。
其次,應該看到不足和潛力。
根據新政規定,上海市各商業銀行現階段可跨境轉讓的資產包括基于國內信用證貿易結算基礎上的福費廷和風險參與資產。
選擇國內信用證項下資產作為試點,有其必然性與局限性。從必然性的角度看,國內信用證項下資產的標準程度高、境外金融機構接受程度相對容易,甚至可以說,相對其他類型信貸資產而言,國內信用證項下資產進行跨境轉讓的復雜程度最低。從局限性的角度看,國內信用證項下資產只是國內信貸資產中的一部分,境內相關機構還持有大量可考慮納入跨境轉讓的信貸資產。下一步,還應該開發出更多的可跨境轉讓金融產品,也可以開發出更多的可跨境轉讓金融產品。
另外,首批落地業務的境外受讓方,主要為中資銀行境外機構,我們應該認識到,金融開放的重要標志之一,是國際金融機構能夠順暢地參與我國信貸資產市場的交易;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標志之一,是被轉讓的以人民幣計價的信貸資產或金融產品為國際金融機構廣泛接受和持有。因此,境外交易主體還有待進一步多元化。
有理由相信,隨著金融開放政策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信貸資產跨境轉讓的底部資產和轉讓結構的豐富化,上述愿景將逐步成為現實。
最后,應該看到風險。
跨境轉讓較國內轉讓牽涉更多的風險因素,這些風險因素包括法律風險、合規風險、匯率風險等,商業銀行風險控制意識和風控措施只能加強,不能放松,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向必須兼顧好促進發展與風險控制。
如《指引》很有針對性地提出:上海市各商業銀行應按照“服務實體、真實貿易”等要求進行轉讓。從之前其他地區國內信用證項下資產跨境轉讓的實踐和案例來看,境內商業銀行處理好信貸資產跨境轉讓業務的貿易背景問題并非易事。部分商業銀行從業人員數量、從業經驗在識別單據缺乏、關聯關系復雜的國內貿易融資時容易碰到困難,可能埋下風險因素,這在處理大批量、多手高頻交易時這會尤為明顯。計劃深入參與新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未雨綢繆,統籌資源,一面發展業務,一面把牢風險控制關。
同樣的,監管機構也應該考慮如何執行更有效的反洗錢、套利、套匯、虛構貿易等方面的監管,盡可能防范金融風險。雖然金融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是未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一下子把監管大門全部打開,恰恰相反,循序漸進是必由之路。這就意味著,監管機構的監管思路、實際監管措施也應該經歷一個轉型的過程,如何監管金融開放條件下金融機構新業務可能會成為監管機構新的重要課題。在這個過程中,平衡好推動政策和新業務落地與防控新政和業務風險的關系始終是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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