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知。
《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的定義、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明確。其中,明確銀行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根據《辦法》規定,將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等。
其中,屬于重大案件情形的包括: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其次,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以及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案件。
《辦法》強調,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后,應審核報告內容,于3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以來,多家銀行曾因瞞報案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以齊齊哈爾銀保監分局6月2日披露罰單為例,黑龍江訥河農商銀行因“瞞報案件”等違規,被罰款90萬元,時任行長孫蘭彬被警告處罰。
檢索發現,2019年9月,裁判文書網曾披露一起訥河農商銀行相關的法律案件,原分社副主任孟某因詐騙數百萬元,并利用職務之便冒用他人名義貸款供自己使用,最終因犯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5月13日,白山銀保監分局公布行政處罰,對靖宇農商銀行罰款30萬元,認為靖宇農商銀行的前身靖宇聯社,存在瞞報案件(風險)信息。
根據2019年12月靖宇縣人民法院判決,原靖宇縣農信聯社西南岔信用社信貸員劉某,利用職務之便辦理多筆冒名貸款,造成靖宇農商銀行損失逾百萬元,當事人劉某逃亡兩年后被抓獲。
事實上,對于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監管部門一直保持高度關注。
2020年2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將預防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制度納入案防工作體系。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重大違法事件,依法對漏報、瞞報、遲報、錯報的機構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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