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上海農商銀行股權變更的請示獲得批復。
批復顯示,上海銀保監局根據相關規定,經審核,同意上海久事(集團)受讓上海國際集團公司、上海國際集團資管合計持有的7.34億股,占上海農商銀行總股份的8.45%。
年報顯示,截至2019年末,上海國際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農商銀行3.20億股,占總股本3.69%。上海國際集團是上海國際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持有上海農商銀行4.81億股,占總股本 5.55%。
上海國際集團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上海農商銀行18.46%股份。
此次股權轉讓后,上海久事(集團)持有上海農商銀行7.34億股股份,占總股份的8.45%。上海國際集團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上海農商銀行股權變為10.01%股份。
資料顯示,上海農商銀行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是全國首家在農信基礎上改制成立的省級股份制商業銀行。上海農商銀行擬于上交所上市,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28.93億股。2019年6月,上海農商銀行首發申請獲證監會受理,目前處于已反饋狀態。
據悉,證監會曾針對在IPO申報期間股權結構能否變動的問題表示,IPO申報期間公司不宜轉讓股權。
同時,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在《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指出,IPO申報后,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申請,重新申報。
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
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發行人申報后產生新股東且符合上述要求無需重新申報的,應比照申報前一年新增股東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處理。
除此之外,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還應對股權轉讓事項是否造成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是否對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