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蘇轄內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蘇銀保監發〔2020〕75號
各銀保監分局,各政策性銀行江蘇省分行,各大型銀行江蘇省分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601009,股吧),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江蘇省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南京分行,江蘇蘇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蘇州市分行,南京市各外資銀行,南京市各法人農村中小銀行機構: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9號)要求,為做好轄內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工作,進一步強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各項監管政策貫徹落實,江蘇銀保監局制定了《江蘇轄內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9月9日
江蘇轄內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9號)要求,自2020年起,江蘇銀保監局每年組織開展轄內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工作。為確保評價工作有機協調,評價過程科學全面,評價結果有效運用,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協調機制。成立江蘇銀保監局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轄內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以下簡稱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江蘇銀保監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局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普惠金融處、統信處、科技處、銀行檢查處、消保處、相關銀行機構監管處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普惠金融處。各銀保監分局可結合實際完善分局層面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協調機制。
二、監管評價對象。轄內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一級分行、法人城商行、民營銀行、農商行納入江蘇銀保監局小微金融監管評價范圍。異地城商行一級分行、村鎮銀行等機構暫不實施小微金融監管評價,但要認真執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監管政策要求,努力完成監管考核目標。
三、職責分工。江蘇銀保監局普惠金融處牽頭組織開展對轄內商業銀行的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并會同機構監管處具體負責省局直接監管機構的初評工作。各銀保監分局具體負責轄內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一級分行和法人銀行的初評工作。江蘇銀保監局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轄商業銀行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復審工作。
四、機構自評。各銀行機構應對照銀保監會小微金融監管評價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認真組織開展自評,客觀反映本行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自評結果。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自評報告、操作表、對每項評價指標得分的佐證材料。自評報告中要明確自評等級,客觀反映本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突出主要工作成效和不足;操作表應簡明扼要,緊扣評價內容填列得分或扣分依據。佐證材料應詳實具體,包括考核數據、制度辦法、業務流程、工作記錄和結果等,并明確每份材料用以佐證的評價指標。自評等級為一級或高于前次考核評價最終等級的,需提供本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特色亮點的專項說明。自評結果的準確性和材料報送質量將作為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的重要依據,對于自評結果不準確、報送材料不詳實、自評工作敷衍的機構,將在小微金融監管評價中予以降級。
由江蘇銀保監局直接監管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一級分行和法人銀行機構,應將全套自評材料紙質版經主要負責人審定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至江蘇銀保監局普惠金融處,同時將電子版通過金融專網或光盤報送至江蘇銀保監局普惠金融處和對應機構監管處。由銀保監分局直接監管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一級分行和法人銀行機構,應將全套資料報送至當地銀保監分局。
五、監管初評。每年3月20日前,江蘇銀保監局相關監管處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電子版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材料。其中,大型銀行處、股份制銀行處、城市銀行處、農村銀行處提供直接監管對象的分機構監管評價工作底稿,在審核機構自評材料內容及真實性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中掌握的情況,重點圍繞考核評價體系中的定性指標進行評分,并逐項闡明被監管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主要成效和不足、加分或扣分的主要依據。相關功能監管處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分別提供轄內銀行機構涉及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行政處罰、數據質量、現場檢查、消保投訴等情況,闡明加分或扣分的主要依據。普惠金融處在機構自評、監管部門評價的基礎上,根據牽頭工作掌握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與調整,匯總得出初評結果。全部初評工作應于4月10日前完成。各銀保監分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經主要負責同志審定后的轄內分機構初評材料報送至江蘇銀保監局普惠金融處和對應機構監管處,4月10日前將主要負責同志簽字的轄內機構初評情況匯總報告書面報送至江蘇銀保監局普惠金融處。各銀保監分局上報初評情況前應加強與對應機構監管處溝通,力爭同類機構定性指標的評分尺度相對一致。
六、監管復審。初評工作完成后,江蘇銀保監局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初評結果進行復審。復審人員對初評結果有調整的,應當向領導小組闡明理由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形成復審評價結果。復審應當力求統一評價尺度,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準確和公平公正。原則上復審工作應于4月20日前完成。
七、評價結果審定。復審評價結果形成后,由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江蘇銀保監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形成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最終結果。
八、評價結果運用。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是衡量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重要依據。監管部門將通過監管會談、年度監管通報等形式反饋給被評價機構,并根據評價結果,對商業銀行采取差別化的后續監管措施。
(一)與政策激勵掛鉤。評價結果為二A(含)以上的商業銀行,作為普惠金融服務先進單位評選、地方財政獎勵激勵、創新試點的優先推薦對象。
(二)與非現場監管措施掛鉤。評價結果為三級(含)以下的商業銀行,要自收到評價通報之日起30日內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監管部門報送專題整改報告,明確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評價結果為三B(含)以下且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未完成“兩增”目標的商業銀行,將視情況取消下一年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差異化考核資格,并綜合采取審慎監管會談、下發監管意見、向上級機構進行監管提示等措施。
(三)與現場檢查掛鉤。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為三B(含)以下的商業銀行,將重點傾斜現場檢查資源,加大專項現場檢查頻度和檢查發現問題的問責力度。
九、附則。小微金融監管評價中涉及的定量指標計算,以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及商業銀行定期報送至監管部門的數據為準,數據報送質量將納入小微金融監管評價范圍嚴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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