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當天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官方消息顯示,11月6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對被告人蔡國華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 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 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的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蔡國華一案于今年6月9日-6月12日,在山東東營市中級法院進行了為期4天的公開開庭審理。據參與庭審旁聽的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四天的庭審,時間緊湊,辯論充分,控辯雙方針對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激烈的交鋒。本報曾以《蔡國華案控辯激烈交鋒:被控五宗罪 蔡國華幾乎全部否認》為題進行了深度報道。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國華在擔任恒豐銀行 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恒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恒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 9 億余元。2014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 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折合 人民幣1018萬余元。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 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恒豐銀行48億元資 金以信托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 益。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沾化縣委書記、煙臺市人民 政府副市長、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8家單位 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 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 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8億余元(其中10. 7億余元系未遂)。 2017年,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給恒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 職權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 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 成挪用公款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 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蔡國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 罪并罰。蔡國華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國華所挪 用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從輕處罰。蔡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 大,具有索賄情節,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應嚴懲,鑒于10. 7億余元受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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