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從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獲悉,為便利市場主體,積極回應市場訴求,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提高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銀行起草了《修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有關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具體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將公告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同業拆借中心建立系統直連,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交互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進一步提高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傳輸效率。
二是不再要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切實便利市場主體。
以下為全文:
關于《修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有關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精神,2015年,人民銀行推動取消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行政許可。為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同年人民銀行發布公告,明確行政許可取消后的各項安排和各方權責。為提高信息披露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更好防范債券交易風險,公告要求一是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向同業拆借中心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二是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應在債券登記當日,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債券初始持有人名單和持有量。
近年來,為更加便利市場主體,增強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人民銀行組織多輪機構調研,了解公告落實情況與政策效果。市場機構反饋,交易流通審批行政許可取消以來,債券上市效率明顯提高。但實踐中,仍存在以手工方式替代電子化傳輸的問題,且由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交初始持有人名單和持有量信息,降低了債券交易流通的時效性。
二、具體修訂內容
為積極回應市場訴求,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提高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銀行對公告作如下修訂:
一是將公告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與同業拆借中心建立系統直連,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交互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進一步提高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傳輸效率。
二是刪除公告第五條,不再要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切實便利市場主體。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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