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金屬業務暫停之爭。
近期,多家銀行發布公告稱,暫停銀行的賬戶貴金屬和代理上海黃金交易所(下稱“金交所”)產品的新開戶業務,已開戶的客戶正常交易,不受此影響。截至目前,據不完全統計,有15家銀行已相繼發布相關公告。
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稱,通過“原油寶”事件后,這類有杠桿屬性的產品,監管邊界、投資受眾等問題仍然存在爭議,監管也是對這類風險較大的業務出于審慎考慮從而在開戶上“一刀切”。
對于金交所來說,受上述暫停開戶影響較大,因為銀行是唯一可以面向個人投資者開放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渠道,同時,金交所金融機構會員中銀行占到會員總量的28%。據記者了解,相關被暫停的貴金屬產品新開戶業務何時重啟還沒有時間表。
緣何暫停新開戶?
此次銀行暫停新開戶的貴金屬業務主要涉及賬戶貴金屬、代理金交所的個人貴金屬交易業務兩類。
某商業銀行貴金屬業務部門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說,賬戶貴金屬業務,又稱“紙黃金”、“紙白銀”,以追蹤國際貴金屬市場為主,基本采取無杠桿的全額交易模式,算銀行自已的產品;而代理金交所個人貴金屬業務包括貴金屬現貨和貴金屬現貨延期(即“貴金屬T+D”)等品種的交易,是保證金交易制度,所以會存在杠桿。
其中,貴金屬T+D是現貨延期交易,類似于期貨,不過在交割數量、合約期限、價格形成基礎等方面與期貨交易均存在差異。因可以無限延期交割,會比期貨多一個遞延費。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已有十多家銀行相繼發布公告,暫停賬戶貴金屬相關業務的新開戶申請。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招商銀行(600036,股吧)、平安銀行(000001,股吧)、興業銀行(601166,股吧)、北京農商銀行、中信銀行(601998,股吧)等。
多家銀行表示,暫停上述業務的原因是,受全球政治經濟形勢變化影響,近期國際貴金屬市場價格波動增大,個人客戶交易類貴金屬業務風險上升,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做出這樣的決定。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17位個人投資者通過某商業銀行及該行授權的第三方投資平臺參與金交所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易的投資交易時,出現巨額虧損后,向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和維權。法院最終判定投資人本金虧損部分由原告、被告各負擔50%。
一位期貨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稱,近期銀行暫停賬戶貴金屬業務新開戶,與黃金價格波動有一定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上半年的“原油寶”事件后,這類有杠桿屬性的產品,監管邊界、投資受眾等問題仍然存在爭議,監管也是對風險較大的業務出于審慎考慮才不得已進行了所謂的“一刀切”——暫停新開戶。
對誰影響大?
實際上多家銀行一致暫停賬戶貴金屬業務等產品的新開戶業務,對于參與黃金市場的主體影響各有不同。
一位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稱,對于金交所來說,據不完全統計,商業銀行代理金交所個人貴金屬交易業務占其業務總量的50%,白銀甚至可能更高,目前存量客戶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影響不大,業內都很關注后續發展。
對于銀行來說,據了解,多家銀行都開展了代理金交所個人貴金屬交易業務,但不同銀行該業務占比存在差異。部分銀行開展該業務時間較長,體系成熟,風控能力也有保障。相應的,該業務為銀行帶來的中間收入也比較可觀。
黃金從業者孫亦禪告訴記者,金交所分為金融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金融類會員中,銀行是唯一可以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黃金T+D的渠道,暫停銀行渠道新開戶對個人參與上金所進行黃金投資有較大影響。
根據金交所官網披露的會員信息來看,在該機構的282家會員中,80家是銀行,數量占到會員總量的28%。
長期來看,如果黃金T+D的交易量下降,對黃金產業也會有一定的影響。孫亦禪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稱,實際上金交所黃金的現貨延期交易品種(黃金T+D)是滿足黃金這種特殊商品市場交易需求的優秀產品,因為結合了保證金交易的高效性和黃金實物交易需每日交割的特點,對每天采購原料和銷售原料量都較大的黃金產業機構來講,黃金T+D交易完全滿足了他們的實物交割需求。
此外,上述期貨資深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銀行暫停相關業務新開戶,短期來看,對市場總交易量影響甚微,不會影響黃金價格。但長期來看,切掉銀行渠道,通過此渠道參與金交所T+D業務交易的人數會減少,流動性會受到影響。后期這部分人群可能會轉向黃金期貨,或者黃金ETF等品種。
監管與投資者教育都要跟上
市場的這一舉動除了對參與黃金市場投資的主體帶來影響外,監管分業造成的黃金市場分割、黃金市場從業者結構不合理這個長期的問題也再次引發了關注和討論。
孫亦禪認為,由商業銀行從事金交所的經紀業務目前來看是市場的最優選擇,并且商業銀行是天生經營黃金業務的最佳機構,有些商業銀行的經紀業務已經做得很好。但即便如此,從經營性質、風險偏好、人員構成等角度看,一般意義上講,商業銀行從事杠桿交易的經紀業務還有較大的不足。一些銀行該類業務的規模一直非常小就是現實問題的最直接反映。
孫亦禪稱,經過多年培育和發展,我國已經形成市場力量強大、監管措施嚴密的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兩大類市場經紀機構,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承接金交所的經紀業務。但由于分業監管的原因,這種做法遲遲不能完全實現。雖然一些券商已經開始從事上金所的經紀業務,但對個人客戶有資金量需達到50萬元的高門檻限制,還不是面向所有個人客戶提供經紀服務,故券商的該類業務目前也發展緩慢。
他建議,監管分業不能造成市場分割,更不能造成市場效率的損失。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以建立高效完備的國內黃金市場為出發點,允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這些多年來培育發展起來的機構進入上金所從事全面的經紀業務。
此外,業內普遍認為,在投資者風險教育方面,金融機構也需要更加謹慎。
在前述的裁判文書中就有這樣的表述,隨著金融產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斷提升,投資者在信息方面處于明顯劣勢地位,而金融機構則處于信息優勢地位,故在金融服務法律關系中,專業金融機構有相應義務,向投資者提供投資或理財顧問服務時,對投資者須承擔受托義務,盡量避免投資者因專業性的欠缺導致不必要的損失。而金融機構承擔這種義務,也可防止他們為追求自身利益,將不適合的投資者引入資本市場,罔顧投資者權益而從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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