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銀保監復〔2022〕21號
樂山昆侖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你行《關于馮勐董事任職資格許可的請示》(樂山昆侖銀〔2022〕15號)已收悉。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審定,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馮勐樂山昆侖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職資格。
二、馮勐應在樂山銀保監分局核準任職資格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你行應將其任職文件及時抄送樂山銀保監分局。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行政許可決定失效,由樂山銀保監分局辦理注銷手續。
三、你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銀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履職情況。
四、你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未盡事項按中國銀行(601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辦理。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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