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銀保監復〔2022〕381號
四川新都農信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你行《四川新都農信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黃登東擬任董事任職資格許可的請示》(新村銀發〔2022〕97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保監會令2019年第9號)等有關規定,經審定,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黃登東四川新都農信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二、黃登東應在四川銀保監局核準任職資格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你行應將其任職文件及時抄送四川銀保監局。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行政許可決定失效,由四川銀保監局辦理注銷手續。
三、你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銀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履職情況。
四、你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未盡事項按中國銀行(601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辦理。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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