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銀保監會修訂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是衡量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標準。
銀保監會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并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立項、監管評級、監管通報等環節加強對評估結果的運用。《辦法》明確對A級機構,開展常規監管,督促其保持良好公司治理水平。對B級機構,關注公司治理風險變化,并通過窗口指導、監管談話等方式指導機構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對C級機構,除可以采取對B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視情形依法采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要求機構限期整改等措施。對D級機構,除可以采取對C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在市場準入中認定其公司治理未達到良好標準。同時,可以根據法律法規,依法采取責令調整相關責任人、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對E級機構,除可以采取對D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還可以結合評估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對相關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并根據法律法規,對機構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辦法》指出,監管機構應當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其存在的公司治理問題,提出明確的監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對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風險隱患要及時糾正,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防止風險發酵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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