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都是監管關注的重點。12月19日,來自新華社官網發布的信息,中央財辦有關負責同志接受媒體記者提問時指出,我國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的基礎較為堅實,但個別中小銀行、村鎮銀行、信托公司等較為脆弱。下一步要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推動加強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斷夯實金融健康發展的微觀基礎。
個別中小銀行、信托公司等較為脆弱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中央財辦有關負責同志在接受新華社等媒體記者提問時指出,從機構看,我國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的基礎較為堅實,但個別中小銀行、村鎮銀行、信托公司等較為脆弱。
在發展進程中,中小銀行、村鎮銀行對金融服務的下沉覆蓋度、扎根縣域、支農支小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在此過程中,一系列不合規現象亦時有發生。將時間線拉回至今年4月中旬,河南4家村鎮銀行“提現難”引發市場關注。細究“提現難”的原因是4家村鎮銀行股東河南新財富集團通過內外勾結、利用第三方平臺以及資金掮客等吸收公眾資金,涉嫌違法犯罪。
還有一些中小銀行、村鎮銀行存在自然人股東通過股權代持,與銀行內部和外部人員,以多戶聯保形式,冒用他人名義簽訂銀行貸款合同騙取貸款;重大關聯交易審議程序不合規,且違規向股東提供資金;股東股權和信貸業務違法違規等情況。
從多個案例來看,公司治理失效、經營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違法違規占用金融機構資金,是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而信托公司也不例外,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因違規展業而被監管處罰,處罰事由主要包括因違反內控制度開展業務并形成風險、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業務報告,監管意見落實不到位未開展內部問責等多種。
資深金融政策監管專家周毅欽表示,部分中小銀行、村鎮銀行、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諸多不足,比如相應的組織不夠健全,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沒有恪盡職守,沒有維持公司的穩健合規經營。
下一步要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
當前,金融管理部門必須對各類金融風險保持高度警惕,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中央財辦有關負責同志指出,下一步要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推動加強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嚴格高管、主要股東資質審核和行為監管,有效隔離產業資本和金融風險,引導金融機構找準定位,專注主業,不斷夯實金融健康發展的微觀基礎。
剛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提到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性,會議指出,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壓實各方責任,防止形成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要穩妥處置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維護經濟金融和社會大局穩定。
為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4月6日,央行發布消息稱,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復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明確一方面要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務,加強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準入和監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和維穩責任,及時主動化解區域金融風險;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履行本行業本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嚴密防范、早期糾正并及時處置風險。
近日,央行副行長劉國強在“2022-2023中國經濟年會”上透露,金融穩定法目前已進入人大立法程序,明年有望出臺。這將明顯提高金融重大風險防控能力,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發揮重要作用。
劉國強認為,完善制度,就是要加強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體制機制,提高風險應對能力。這幾年,我國防控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彌補了許多制度短板,包括中央層面加強金融委統籌協調,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地方層面建立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等。然而,“捂蓋子”“富貴險中求”等現象目前還不少,需要依靠“一事一議”,而不是機制性安排。通過“一事一議”進行處置的比例過高,處置責任仍然有待進一步明確,處置資源仍然需要進一步充實。
下一步,如何多措并舉維護金融穩定?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建議,從貨幣政策看,應更加積極有為,主動發力,加大跨周期和逆周期調節力度,更好地發揮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把穩增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應適度優化房地產金融政策,如放寬“三條紅線”要求、調整限購等政策,滿足企業和居民合理的融資需求,有序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維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機制,建立權威高效、協調有力的工作機制,壓實各方責任,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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