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人民銀行官網發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自3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為規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防范金融風險。
人民銀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參控股機構數量多、業務和組織架構復雜、金融活動體量大、關聯性高,規范關聯交易管理是加強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總體部署的重要一環。
《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規范集團內部交易運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礎上,指導和督促附屬機構做好關聯交易管理,并統一管理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
《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為,要求其設置關聯交易限額;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同時,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監管措施安排。
《辦法》指出,按照交易金額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或一個會計年度內對單個關聯方交易金額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5%以上或超過50億元的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辦法》還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不得進行的八類關聯交易,包括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虛構交易、轉移收入與風險或進行監管套利,或者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等。
光大銀行(601818)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認為,《辦法》是此前出臺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配套政策。由于違規關聯交易可能弱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治理與風控,進一步導致風險傳染,嚴重時可能引發市場波動,甚至產生局部系統性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出臺相關規范,防范潛在風險,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監管協作,指導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促進金融控股集團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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