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李海顏)4月27日,銀保監會《關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開發小微企業續貸專門產品或完善現有產品續貸功能,原則上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產品和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中短期經營性貸款產品都應具備續貸功能。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確定本行續貸條件,嚴禁為挪用于非生產經營用途的貸款辦理續貸,不得用續貸掩蓋信用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地方政府設立的應急轉貸資金向生產經營正常、信用狀況良好的小微企業提供接續融資,可比照小微企業續貸業務進行風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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