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10月12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景銀保監罰決字〔2022〕13號-19號)顯示,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違規發放貸款;隱匿不良貸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景德鎮監管分局對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罰款20萬元。
同時,高壽林(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王忠庫(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彭敏(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于匯洋(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徐健雄(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雷喚晨(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行違規發放貸款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景德鎮監管分局對高壽林警告,處10萬元罰款;對王忠庫警告,處5萬元罰款;對彭敏、于匯洋、徐健雄、雷喚晨均處以警告。
哈爾濱銀行(06138.HK)2024年半年報顯示,哈爾濱銀行對樂平融興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直接持股10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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