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10月12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貴金罰決字〔2024〕74-77號)顯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存在以下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貸款管理不到位;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虛增存款;信用證貿易背景不真實,福費廷資金回流開證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貴州監管局對其罰款90萬。
何兆欣(時任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公司業務營銷五部總經理)對該分行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虛增存款事項負有責任;龔志剛(時任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營業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該分行貸款管理不到位事項負有責任;甄向征(時任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公司業務營銷四部總經理)對該分行信用證貿易背景不真實,福費廷資金回流開證人事項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貴州監管局對上述三人分別罰款5萬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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