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金融監管總局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大情形,監管機構將不予核準高管任職資格
現行《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為2013年原銀監會頒布出臺。
從內容上來看,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包括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核準與報告、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相較《辦法》,刪去了“任職資格終止”章節,并將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失效情形編入“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章節中。
對于高管的“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等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判斷標準,《辦法》主要通過設置“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規定。
從最新修訂來看,對于受過處罰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征求意見稿刪除了“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規定,同時,將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為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性措施。
例如,出現以下情形,對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即視為不符合“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要求——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銀行業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五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職資格未屆滿的,或被取消終身任職資格的;
被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期滿未逾五年的。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監管機構不予核準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的具體情形:
(一)存在不符合本辦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二)自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
(三)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
新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任職前要求
在“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章節中,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擬任人在任職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具備相應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履職能力”的規定。
在“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章節中,征求意見稿擬強化金融機構對有關信息系統的信息報送義務,明確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規定在相關信息系統中報送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受到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被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書面認定為不適合擔任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被撤銷、取消任職資格的情況。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監管機構應加強與中央及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溝通交流和信息共享,根據中央及地方黨委組織部門需要向其提供有關機構和人員情況。
分情形、分期限取消高管任職資格
在“法律責任”章節中,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監管機構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手段。例如,征求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監管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視情節輕重及其后果,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此外,明確了分期限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具體情形。最嚴重的情形是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十年以上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這些情形包括:
(一)違法違規經營,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引發特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引發特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監管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情節特別嚴重的;
(五)披露虛假信息,嚴重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
(六)阻礙、拒絕、對抗依法監管,情節特別嚴重的;
(七)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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