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托收承付業務辦理指南
托收承付是一種常見的銀行結算方式,適用于異地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以下為您詳細介紹在銀行辦理托收承付業務的流程和注意事項。
首先,辦理托收承付業務的前提條件包括:
接下來是具體的辦理流程:
1.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填寫托收憑證時,應注意各項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2. 收款人開戶銀行接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托收款項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規定的條件;憑證填寫是否齊全、準確;所附單證是否齊全等。
3. 審查無誤后,將托收憑證第一聯加蓋業務公章后退給收款人。將第二聯專夾保管,并登記“發出托收結算憑證登記簿”。然后,將第三、四、五聯連同交易單證一并寄往付款人開戶銀行。
4.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同樣要進行審查。
5. 審查無誤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關附件后,應在規定的承付期內進行審核。承付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方式,承付期各不相同。
6. 付款人如果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收款人。
下面通過一個表格來更清晰地展示托收承付的相關要點:
要點 | 詳情 |
---|---|
結算金額起點 | 每筆的金額起點為 10000 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 1000 元。 |
承付期 | 驗單付款承付期為 3 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驗貨付款承付期為 10 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
拒絕付款的情形 | 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等。 |
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托收承付業務過程中,各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規定,確保交易的安全、準確和及時。同時,及時關注業務辦理的進度和資金到賬情況,如有問題及時與銀行溝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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