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最低損失吸收能力要求是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監管指標。該要求旨在確保銀行在面臨困境時,有足夠的資源來吸收損失,避免對金融體系造成過大沖擊。
巴塞爾協議Ⅲ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提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TLAC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持有的、在銀行無法持續經營時可用于吸收損失和進行資本重組的各類資本和債務工具的總和。根據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TLAC風險加權比率應至少達到16%,從2022年1月1日起提高至18%;TLAC杠桿率應在2019年1月1日達到6%,從2022年1月1日起提高至6.75%。
對于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中國也有相應的監管要求。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0.25% - 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同時,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根據宏觀經濟形勢、金融風險狀況和銀行業發展實際,適時調整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評估范圍和評估頻率。
不同規模和重要性的銀行,其最低損失吸收能力要求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系統重要性銀行由于其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響,面臨著更為嚴格的要求。以下是不同類型銀行最低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的對比表格:
銀行類型 | 風險加權比率要求(2022年后) | 杠桿率要求(2022年后) |
---|---|---|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 | 18% | 6.75% |
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 | 視具體情況而定(附加資本0.25% - 1%) | 無明確統一要求 |
非系統重要性銀行 | 滿足巴塞爾協議Ⅲ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7.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5%,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5%) | 無額外特殊要求 |
銀行滿足最低損失吸收能力要求具有多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有助于增強銀行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使其在經濟下行周期或面臨重大風險事件時,能夠更好地應對損失,維持正常的經營和運營。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銀行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來滿足這些要求,例如增加核心一級資本、發行合格的二級資本工具和其他損失吸收債務工具等。
監管機構會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和變化,不斷調整和完善銀行最低損失吸收能力要求。銀行需要密切關注監管動態,合理規劃資本結構,以確保自身始終符合相關要求,實現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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