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就《商業銀行并購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相較現行的《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簡稱《指引》),《辦法》將并購貸款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拓寬至部分參股型并購交易,同時,分不同類型貸款對展業的銀行設置了差異化資產規模要求。此外,在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比例上限、貸款最長期限等貸款條件上也作出了進一步優化。
貸款適用范圍拓寬至部分參股型并購交易
現行《指引》為2015年原銀監會修訂發布,金融監管總局指出,《指引》自發布以來,為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我國經濟正處于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時期,進一步活躍并購市場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助力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加快塑造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辦法》是立足新形勢下并購市場發展需求,對《指引》進行全面修訂而形成的。
從內容上來看,《辦法》首先是進一步拓寬并購貸款適用范圍,在《指引》適用的控制型并購交易基礎上,進一步允許并購貸款支持滿足一定條件的參股型并購交易。這些條件包括單次取得目標企業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20%;如果單一并購方已持有目標企業20%及以上股權,單次受讓或者認購股權比例不得低于5%。
最長貸款期限延至10年
適用范圍拓寬后,《辦法》在風險管理的各項量化指標規定上也針對性地作出區分和優化。
例如,《辦法》要求銀行綜合考慮并購交易和并購貸款風險,審慎確定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的比例,確保并購資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范高杠桿并購融資風險。其中,控制型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權益性資金占并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參股型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權益性資金占并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而現行《指引》僅籠統規定了“并購交易價款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于60%”。
在貸款期限上,參股型并購貸款期限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均為不超過7年,而控制型并購貸款期限則延長至不超過10年。
在貸款集中度管理方面,《辦法》針對參股型并購貸款還新增了“參股型并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并購貸款余額的30%”規定。
在盡職調查方面,《辦法》對控制型并購貸款的相關要求與《指引》保持一致,要求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當具備三年以上并購從業經驗;但對參股型并購貸款專業團隊負責人的要求更高,為“具備五年以上并購從業經驗”。
而在貸后管理方面,《辦法》對于出現異常情況時銀行可采取的處置措施規定更細,即明確銀行發現并購貸款發生異常,應當及時采取提前回收貸款、追加擔保、調整貸款發放條件或者還款計劃、凍結或者終止授信額度等措施。
金融監管總局指出,《辦法》通過進一步提高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比例上限、延長貸款最長期限等貸款條件的優化,來更好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銀行展業將迎差異化資產門檻要求
此外,《辦法》進一步強調了償債能力評估。要求銀行應在綜合考慮并購交易相關風險基礎上,重點評估并購方償債能力,同時關注并購后企業的發展前景、協同效應和經營效益,多維度評估對并購貸款的影響。
對銀行展業而言,本次《辦法》在要求監管評級良好、主要審慎監管指標達標等要求的基礎上,新增了資產規模要求。具體來看,對于銀行開展不同類型貸款業務設置了差異化資產規模要求——開展并購貸款業務的銀行需滿足“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不低于500億元人民幣”的要求;開展參股型并購貸款業務,資產門檻則進一步提高至“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不低于1000億元人民幣”。
本次公開意見征集將自8月20日持續至9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后續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推動并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增強經濟增長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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