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0月27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完善募集資金監管機制。資金監管行應根據債務融資工具的特點完善募集資金監管相關制度機制,建立健全內部審核機制和操作流程,加強對交易商協會關于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及賬戶設立等自律規則的學習,確保賬戶管理、劃款審核、用途核查、底稿留存等相關環節的合規運行。資金監管職責與存續期管理職責由不同部門或業務條線承擔的,資金監管行應建立暢通的內部溝通渠道,確保嚴格落實募集資金管理相關工作要求。
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資金監管行:
為進一步規范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資金監管行履職盡責,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用途管理規程》(協會公告〔2022〕25號發布)以及相關配套通知,現就資金監管行履職要點明確如下,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完善募集資金監管機制。資金監管行應根據債務融資工具的特點完善募集資金監管相關制度機制,建立健全內部審核機制和操作流程,加強對交易商協會關于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及賬戶設立等自律規則的學習,確保賬戶管理、劃款審核、用途核查、底稿留存等相關環節的合規運行。資金監管職責與存續期管理職責由不同部門或業務條線承擔的,資金監管行應建立暢通的內部溝通渠道,確保嚴格落實募集資金管理相關工作要求。
二、切實履行資金劃轉的審核職責。發行人擬將募集資金劃出募集資金監管賬戶或專項賬戶的,資金監管行應按照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履行監管職責,對劃款指令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與發行文件約定的用途一致。對于劃款指令與約定不符、材料不齊全、疑似不合規的劃款申請,資金監管行應審慎劃款,必要時可依據監管協議拒絕放款。
三、核實新的監管賬戶或專項賬戶。擬用于償還債務融資工具或其他債務的募集資金,確有劃轉至其他賬戶需要的,資金監管行在收到發行人劃款指令時,應通過獲取新的監管協議或發行人披露的變更公告等文件,核實擬接收募集資金的賬戶已設置為監管賬戶或專項賬戶。對已劃轉至新資金監管行的募集資金,由新的資金監管行承擔監管職責。
四、切實開展用途核查。資金監管行應按照穿透原則管理募集資金,對募集資金的每一流經賬戶進行跟蹤穿透核查,直至募集資金用于約定用途,獲取募集資金是否按照披露用途使用的必要憑證,并妥善保存核查、驗證材料等工作底稿。
五、配合輔導及監測排查等工作。資金監管行應配合存續期管理機構開展對發行人的募集資金相關輔導及監測排查等工作,同時,也應配合交易商協會不定期開展的募集資金存放、使用、資金監管賬戶變更等有關事項的排查和檢查。
六、若發現發行人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違反自律規則要求,或存續期管理機構未履行職責的情形,資金監管行可向交易商協會報告。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25年10月27日
本文編選自: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陳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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