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郝亞娟 記者 張榮旺 上海報道
2018年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
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共十三條,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規范要求、監管職責、過渡期要求等方面內容。同時,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就《指導意見》的制定背景、原則、規范要求、監督職責、過渡期五方面問題進行回答。
《指導意見》第一條明確提出:“新老劃斷。
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前存續的異地非持牌機構應當在過渡期內有計劃整改。新設異地持牌機構應當嚴格履行行政審批程序,新設異地非經營性機構應當嚴格履行報告義務。”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提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底”,同時提及“對于過渡期內完成整改確有困難的,經法人監管機構同意,整改時限可適當后延”。
廈門國際銀行任濤博士告訴記者,《指導意見》中所指的“異地非掛牌機構”,主要始于2013年,特別是大量
地方性銀行,積極抓住監管政策紅利與創新時機,紛紛在上海、北京、深圳等設立辦事處,拓展同業業務,既可以充分利用當地的信息與金融資源,又可以規避總行所在地的監管,還可以不通過設立專營機構節省運營成本。但是2017年“5號文”和2018年“4號文”出臺后,明確從政策文件上加以規范約束,也使得那些異地非持牌機構開始大批量回撤至總行。
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興起,不僅節省了總行的運營成本,還享受了規避監管的好處,這些非持牌機構為其總行創造了大量的業務發展良機。任濤提到,今年7月份以來,一些城商行的資金專營機構相繼獲批,以及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顯著下降,已經使得政策層面的效果開始大打折扣。“本來堵偏門、開正門的思路似乎也有所放松,特別是堵偏門,這應是對前期一刀切政策的救贖。對于那種確實將業務單元遷移至異地的非持牌機構,則可以給予金融許可證;而對于只是提供后臺服務的異地非持牌機構,則納入當地分支機構管理。”
然而,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大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開設不利于監管。“很多小銀行都是在二三線城市,像銀行同業業務需要發達的信息和人才支撐,為了便于經營,很多小機構都會在北上廣這些城市設立分中心。”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趙亞蕊認為,一般來說,監管是屬地原則,異地非持牌機構監管起來比較麻煩;從銀行業務經營角度來看,這種形式容易滋生違規業務行為。
2017年、2018年監管方面一直在規范異地非持牌機構,但是成效并不明顯,有些機構尤其是中小銀行的同業部、金融市場中心之類仍繼續設立。《指導意見》作為明確的正式的規范性文件,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了指引。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指出:“從方式上看,《指導意見》強調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機構差異,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規范不搞‘一刀切’,給予充分的過渡期,有助于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但是,我認為《指導意見》對異地非經營性非持牌機構的限制還是過于嚴格,非經營性機構的風險并不大,其實保證它不實質性從事經營活動即可。”
任濤亦贊同這一觀點,并補充道,《指導意見》只是針對在當地有分行的銀行,對于沒有分支機構的銀行仍有重新走持牌的路徑,但需要屬地監管機構和異地監管機構的雙重批準。
關于《指導意見》的影響,中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王軍認為:“過去有點過嚴,搞‘一刀切’,《指導意見》邊際上有所放松,利好城商行。”
(責任編輯:邱光龍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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