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阿爾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爾施支行退休職工謝玉紅上訴,原審認定謝玉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責令被告人謝玉紅退賠全部詐騙所得錢款,發還被害人。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院認為,2012年至2016年,謝玉紅以自家礦場資金周轉不開、朋友急用錢、給兒子攬儲等為由,使用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車庫買賣合同作為抵押等方式,分別騙取李某、王某等人24筆440.045萬元。2014年至2016年,謝玉紅在自己已負高額債務的情況下,又虛構朋友借款、購買長途客車等理由,隱瞞其不具有償還能力的真相,以提前支付部分利息及高額利息等方法,騙取盧某等人22筆287.16萬元。
刑事裁定書披露的部分詐騙事實顯示,謝玉紅以給在阿爾山市包商銀行上班的兒子段更新攬儲、自家礦場資金周轉、買車買羊等為由,用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作為抵押,約定月息2分—3分實施詐騙。謝玉紅于2014年2月9日和2015年10月24日分別在包商銀行和內蒙古銀行各辦理一張額度為3萬元和2.5萬元的信用卡,包商銀行和內蒙古銀行分別在三次和兩次催收后,謝玉紅已經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該信用卡的本金,涉嫌信用卡詐騙,兩銀行分別于于2017年7月27日和2017年9月1日將該案移交至阿爾山市公安局。
二審法院認為,謝玉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共計727.205萬元,屬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沒有實際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還在發卡銀行進行透支交易達76575.64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原審法院對其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謝玉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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