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中國銀行菏澤分行開發區支行職工李某國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李某國為辦理汽車分期貸款,于2016年7月在菏澤市牡丹區黃口村附近,讓他人幫其偽造了中國銀行菏澤市中支行印章,并利用該印章偽造了其本人和擔保人胡某的收入證明,李某國用上述收入證明在農業銀行菏澤市中支行辦理了貸款。
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國,1975年9月出生于菏澤市牡丹區,大專文化,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分行開發區支行職工。因涉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抓獲并被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2017年7月17日,李某國與中國銀行解除勞動合同。
案發后,李某國與農業銀行菏澤市中支行達成調解協議,已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共計28.071824萬元,農業銀行菏澤市中支行對李某國的行為予以諒解。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國偽造公司印章,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李某國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較輕且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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