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光大銀行長沙分行兩名員工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收受賄賂共計300余萬元和蘋果手機。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某,男,1965年11月出生,原系中國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人民路支行行長助理。被告人歐某劍,女,1969年12月出生,原系中國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公司業務部主管。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間,張某和歐某劍分別利用職務便利,為成某(已另案判決)控制的中楚公司、亞河公司、卓邦公司多次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辦理貸款業務提供幫助。
成某為感謝張某和歐某劍提供的幫助,多次向兩人行賄,張某共計收受成某賄賂250萬元現金,歐某劍共計收受成某賄賂55萬元和1臺蘋果5S手機。
另外,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間,金蜂星通信公司通過張某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人民路支行辦理了兩次6000萬元的貸款授信額度,張某為貸款業務提供幫助,為感謝張某,金蜂星通信公司總經理曾某向張某行賄2.8萬元現金。
綜上,被告人張某共計收受他人賄賂252.8萬元現金,歐某劍共計收受成某賄賂55萬元和1臺蘋果5S手機。
另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張某在成都市雙流縣租住屋內被民警抓獲,同日被告人歐某劍在長沙市芙蓉區車站北路竹園公寓的家中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張某和歐某劍退繳了違法所得。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張某向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舉報了周佳亮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益陽市公安局已以周佳亮涉嫌販賣毒品罪對其刑事拘留,進行立案偵查。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歐某劍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張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歐某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兩人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張某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一、被告人張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二、被告人歐某劍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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