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信陽銀保監分局連發4份行政處罰,直指河南息縣農村商業銀行發放冒名貸款違規。
處罰顯示,河南息縣農村商業銀行發放冒名貸款案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信陽銀保監分局對該行罰款二十萬元人民幣。
同時,受到處罰的還有河南息縣農村商業銀行葉大春、胡紅、胡瑞軍3人。他們對河南息縣農村商業銀行發放冒名貸款案件負直接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信陽銀保監分局決定,對葉大春、胡紅、胡瑞軍3人分別予以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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