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披露了《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成錦檢公訴刑訴〔2018〕226號)。
《起訴書》顯示:李某甲,男,1980年出生,原XX銀行股份成都分行理債清收業務五部工作人員,戶籍地在成都市武侯區;李某乙,男,1983年出生,原XX銀行成都XX支行零售業務部經理,戶籍地在成都市錦江區。
黃桷樹財經查詢得知,李某甲和李某乙均供職于大連銀行。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初,李某甲、李某乙2人入職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分別任成都分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客戶經理。
2012年3月,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喜德縣金鑫鑄造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金鑫公司)向大連銀行成都分行申請貸款過程中,其法定代表人朱國普(已判決)提供了偽造的金鑫公司與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公司之間的《產品購銷合同》、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回執、說明等虛假材料。
李某甲、李某乙在辦理該筆貸款的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未對金鑫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盡職審查及向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公司現場核實,導致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未發現上述材料系偽造,向金鑫公司發放貸款8000萬元(其中5500萬元轉支付給為該筆貸款提供抵押物的葛某某個人使用)。
后來,金鑫公司未按期償還貸款,便于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9月通過過橋拆借方式還貸后繼續以前述方式續貸。
值得一提的是,金鑫公司2013年4月、2013年10月的兩次續貸均由李某甲、李某乙辦理。
截至案發時,該筆貸款仍有5381.80萬元未償還,其中2480萬元系金鑫公司未償還。
李某甲、李某乙經公安機關傳喚后分別于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18日到案接受調查。
成都市檢察院認為,李某甲、李某乙身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于2018年4月3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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