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9版)
3)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規則)規定的穩定股價方案的,則該等方案在本行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規則)及本行章程等履行相應審批及/或報備程序后實施。
4)在實施股價穩定方案過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則本行可中止實施股價穩定方案。本行中止股價穩定方案后,自上述穩定股價義務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如再次出現本行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情況,則本行應繼續實施上述股價穩定方案。
2、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領取薪酬的董事,在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穩定股價預案”部分具有相同含義)、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1)如本行A股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且本行董事會未如期公告前述穩定股價方案或者本行公告的前述穩定股價方案未能獲得有權機構或有權部門批準的,則觸發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行股份的義務。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規則)規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觸發增持義務后10個交易日內就增持本行股份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擬增持的數量范圍、價格區間、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進行公告。
2)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用于增持本行股份的貨幣資金不少于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一年度自本行領取薪酬總額(稅后)的15%。
3)在實施上述增持計劃過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中止實施股份增持計劃。中止實施股份增持計劃后,自上述增持義務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如再次出現本行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情況,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繼續實施上述股份增持計劃。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增持計劃完成后的六個月內將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后,本行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持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本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上述義務時,應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監管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并需符合商業銀行監管等相關規定
六、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的承諾
針對本次發行上市可能使原股東的即期回報有所下降的情況,本行將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則和措施,有效運用本次募集資金,進一步提升本行經營效益,充分保護本行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注重中長期股東價值回報。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大資產結構調整力度,提高資本配置效率
本行將加大調整和優化資產結構力度,大力發展資本節約型業務,提高資本使用效率。具體措施上,通過優化可用資本在分支機構、業務條線及產品間的合理配置,本行將資本更多的配置至資本回報更高的業務經營單元,并將資本回報納入各經營單位的績效考核,有效引導經營單位合理調整業務結構和客戶結構,實現資本回報和風險水平的合理匹配,提高資本使用效率。其次,通過優化業務模式,加強金融創新,本行將大力拓展低資本消耗型業務,努力實現資產結構、收入結構和盈利模式的轉型。同時,在業務發展中適當提高風險緩釋水平,減少資本占用。
(二)加強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流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本行目前已建立了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將進一步通過完善及實施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及報告體系,提高本行的資本管理水平,確保能充分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全行主要風險的狀況,確保資本水平與風險偏好及風險管理水平相適應,確保資本規劃與經營狀況、風險變化和長期發展戰略相匹配,確保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實施合規。本行將不斷提高風險管理的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計量風險的能力,不斷完善前中后臺一體化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支撐業務的穩健發展。
(三)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業務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資金用于補充資本而非具體募投項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況無法單獨衡量。本行將加強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資金,積極提升資本回報水平。
(四)保持穩定的股東回報政策
本行對《公司章程》中利潤分配條款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現金分紅政策和現金分紅比例等事宜,規定了一般情況下本行現金方式分配利潤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本行高度重視保護股東權益,將繼續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堅持為股東創造長期價值。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的承諾
為充分貫徹國務院、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和文件精神,保證本行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以下承諾:
1、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本行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2、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本行利益;
3、勤儉節約,嚴格按照國家、地方及本行有關規定對職務消費進行約束,不過度消費,不鋪張浪費;
4、不動用本行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5、促使董事會或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本行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如本行推出股權激勵計劃,則促使本行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本行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七、對招股意向書內容的承諾
本行招股意向書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行將在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作出本行存在上述事實的最終認定或生效判決后5個交易日內啟動與股份回購有關的程序,回購本行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體的股份回購方案將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規定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并履行本行其他內部審批程序和外部審批程序;刭弮r格不低于本行股票發行價加算股票發行后至回購時相關期間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行本次發行上市后有利潤分配、送配股份、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回購的股份包括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發行價相應進行除權除息調整。
本行招股意向書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行將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或生效判決,依法及時足額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行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行招股意向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行招股意向書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其個人將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或生效判決,依法及時足額賠償投資者損失。
保薦機構及聯席主承銷商中信證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本公司已對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書以及摘要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公司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將依法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律師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承諾:“如本所在為發行人制作、出具發行文件期間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本所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及產權鑒證意見中對重大事項作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并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在該等違法事實被生效司法文書認定后,本所將本著積極協商、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自行并督促發行人及其他過錯方共同對投資者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范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和免責事由按照屆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根據生效司法文書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諾:“本所對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銀行’)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普華永道中天審字(2019)第11040號審計報告。本所審核了浙商銀行于2019年6月30日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普華永道中天特審字(2019)第2725號內部控制審核報告。本所對浙商銀行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執行了鑒證業務,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普華永道中天特審字(2019)第2724號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專項報告。本所對浙商銀行于2016年3月公開發行H股、2017年3月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及2018年3月增發H股募集的資金截至2018年5月7日止的使用情況報告執行了鑒證業務,于2018年5月7日出具了普華永道中天特審字(2018)第1281號對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鑒證報告。本所確認,對本所出具的上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八、關于未履行承諾約束措施的承諾
(一)本行承諾
1、如本行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行將采取以下措施:1)及時、充分披露本行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2)向本行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3)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提交股東大會審議;4)本行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職務降級等形式處罰;5)本行將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等行為,以及增發股份、發行公司債券以及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行為,直至本行履行相關承諾。
2、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行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行將采取以下措施:1)及時、充分披露本行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2)向本行的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本行投資者的權益;3)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股東承諾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內資股股東浙江金控、旅行者集團、恒逸集團及其關聯方恒逸新材料及恒逸有限、橫店集團、廣廈控股及其關聯方東陽三建及廣廈股份和通聯資本承諾如下:
1、如其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化、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其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其將采取以下措施:1)通過本行及時、充分披露其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2)其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歸屬于本行,其因違反承諾給本行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對本行或投資者進行賠償;3)向本行及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本行及投資者的權益。
2、如因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化、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其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其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其將采取以下措施:1)通過本行及時、充分披露其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2)向本行及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本行及投資者的權益。
3、其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歸屬于本行。
(三)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如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個人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其將采取以下措施:1)通過本行及時、充分披露其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2)向本行及其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本行及投資者的權益;3)其違反其承諾所得收益將歸屬于本行,因此給本行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對本行或投資者進行賠償。若其從本行處領取工資、獎金和津貼等報酬的,則其同意本行停止向其發放工資、獎金和津貼等,并將此直接用于執行未履行的承諾或用于賠償因未履行承諾而給本行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失。
2、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其將采取以下措施:1)通過本行及時、充分披露其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2)向本行及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本行及投資者的權益。
九、特別風險提示
本行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招股意向書“第四節 風險因素”部分,并特別注意以下重要事項:
(一)與貸款集中度相關的風險
1、與貸款客戶集中度相關的風險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最大單一借款人貸款余額為38.60億元,占本行資本凈額的比例為2.64%,占本行發放貸款及墊款總額的比例為0.41%;最大十家單一借款人貸款余額合計為313.41億元,占本行資本凈額的比例為21.40%,占本行發放貸款及墊款總額的比例為3.36%。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向最大十家單一客戶或集團客戶發放的貸款均為正常類貸款。但是若本行最大十家單一貸款客戶的貸款質量惡化,可能使本行不良貸款大幅增加,從而對本行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與貸款行業集中度相關的風險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公司貸款及墊款前五大行業分別是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房地產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以及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占本行公司貸款及墊款總額的比例分別為20.99%、19.22%、18.83%、12.39%、8.88%,上述前五大行業貸款余額合計占本行公司貸款及墊款總額的比例為80.31%。
如果上述行業出現顯著衰退,可能使本行上述行業貸款質量出現惡化,不良貸款大幅增加,從而對本行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3、本行業務區域集中的風險
本行主要在長三角地區開展經營,集中在上海、浙江省及江蘇省內城市。2019年1-6月,本行利息凈收入的55.73%和利潤總額的66.51%來自長三角地區,且本行的大部分分支機構分布在長三角地區。
短期內,本行大部分的利息凈收入和利潤總額仍將來自于長三角地區。如果長三角地區經濟發展速度出現大幅下降,或地區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將導致本行客戶經營和信用狀況發生惡化,可能對本行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與同業投資業務相關的風險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同業投資總額為2,729.53億元,其中對信托計劃及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基金投資的占比分別為69.09%和30.91%。
本行投資于理財產品、基金、信托及資產管理計劃的基礎資產主要包括貨幣基金、債券、票據、應收賬款、信托貸款、委托債權等。若相關債券或票據發行人、實際融資主體因經濟不景氣或自身經營不當等原因在財務和流動性方面出現困難,可能無法按照約定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進而導致該等投資無法實現預期收益率,甚至難以收回本金。
盡管監管機構目前并未限制商業銀行投資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及理財產品,但本行無法保證監管政策的變動將不會限制本行投資該等資產。如果未來宏觀經濟形勢、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發生變動,將可能對本行所持有的投資組合價值產生影響,對本行的業務發展、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在極端情況下,流動性不足會導致本行的清償風險。由于業務具有不確定的期限和不同的類別,本行很少能保持資產和負債項目的完全匹配。未匹配的頭寸可能會提高收益,但同時也增大了損失的風險。
客戶存款是本行的主要資金來源。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吸收存款總額從7,362.44億元增至9,747.70億元,復合年增長率為15.06%。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吸收存款總額為10,499.45億元,較2018年12月31日增長7.71%。影響客戶存款增長的因素眾多,其中包括宏觀經濟及政治環境、替代性投資工具(如理財產品)的普及和零售銀行客戶儲蓄偏好。因此,本行不能保證維持客戶存款增長以保持本行的業務增長。此外,本行在客戶存款方面面臨來自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更多競爭,將導致本行可能需要承受因此引發的流動性風險。
如果相當比例的活期存款客戶取出存款,或到期存款不能續存,本行可能需要尋求成本更高的資金來源,以滿足資金需求,本行可能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在有資金需求時及時地取得資金。同時,如出現市場環境惡化、貨幣市場融資困難等情況,本行的融資能力也可能會因此而被削弱。另外,宏觀經濟環境及其他社會因素的變化可能導致貸款承諾的大量履行、非預期的不良貸款增長也會影響本行的流動性。
此外,投資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及購買他行理財產品也蘊含內在流動性風險。該等資產并非于中國銀行同業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且該等資產并無活躍市場。因此,本行可能無法實現該等資產的價值以滿足短期流動資金需求。在出售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及理財產品的投資不可行的情況下,本行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可能無法提供充足有效的流動資金支持。
上述情況均可能對本行的流動性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四)資本充足率風險
截至報告期各期末,本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9.28%、8.29%、8.38%及8.52%,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9.28%、9.96%、9.83%及9.89%,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1.79%、12.21%及13.38%及13.32%,均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本行本次募集資金將全部用于補充資本金,募集資金到位后,各層級資本充足率將進一步提高。然而,本行未來業務迅速發展使風險資產增加、資產質量惡化造成凈資產減少或中國銀保監會有關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發生改變,均有可能導致本行的資本充足率下降。若多種不利因素同時發生,將有可能使本行無法符合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目前,本行籌集資本的能力受制于多項因素,若本行不能及時或不能按可接受的條件獲得所需資本以符合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則監管機構可能會對本行采取包括限制本行的貸款、限制本行支付股利等措施,這些措施可能會對本行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及發展前景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十、與包商銀行業務往來情況及影響
2019年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聯合公告,鑒于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決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一般授信業務中包商銀行實際融資余額本息合計2,597,510,061.31元。2019年6月4日,本行與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組簽署《債權收購與轉讓協議》,將上述債權本金中的2,259,780,383.13元以2,260,397,244.29元的價格轉讓給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完成后,收購價款轉為本行在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后的新增存款,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本行對包商銀行享有的未收購剩余債權依法參與后續受償。此外,根據本行票據池質押業務規則,票據池中的票據系作為質押品給借款人提供增信的手段之一,該授信的第一還款人為借款人。根據上海票據交易所相關通知,本行持有的包商銀行承兌的直貼票據和轉貼票據屬于“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情況,在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提供80%的保障基礎上,將根據出票人對應保證金比例分類兌付。
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簽署日,包商銀行各項風險處置工作有序開展。
十一、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
(一)2019年1-8月經營業績情況分析
2019年1-8月,本行積極響應國家政策導向,加大信貸投放服務實體經濟,同時,改善負債結構,夯實存款基礎,凈利差、凈息差逐步回升,營業收入穩步增長。
總體而言,本行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書簽署日期間,本行的經營模式、業務范圍、業務種類、客戶群體、稅收政策等未發生重大變化,也未發生對本行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二)2019年1-9月業績預計
根據本行總體戰略定位,2019年以來本行持續推動戰略發展,進一步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強化資產負債配置和風險管理,加快產品創新,提高全面精細化管理水平,各項業務平穩有序發展,盈利能力持續穩步提升。結合本行當前業務的經營情況,根據本行對于資產規模、負債規模、收入規模、費用規模等各項財務報表重要科目變動趨勢的預計:
預計本行2019年1-9月的營業收入為330億元至360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20%至31%;歸屬于本行股東的凈利潤為105億元至116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6%至18%;歸屬于本行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97億元至108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1%至12%;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本行股東的凈利潤為104億元至115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7%至18%;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本行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96億元至107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1%至12%。
本行經營狀況變動情況與行業變化情況一致,未發生重大變化。2019年1-9月預計數據為本行初步測算結果,未經審計機構審計,預計數不代表本行最終可實現收入和凈利潤,亦不構成本行盈利預測,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十二、其他事項提示
中國證監會于2016年1月18日批準了本行在境外首次公開發行H股股票的申請。本行H股于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交易。本行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當地監管要求披露有關數據和信息。由于境內和境外會計準則和監管要求存在差異,本招股意向書摘要與本行已經在境外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H股招股意向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等在內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異,本行提請投資者關注。此外,由于境內證券市場和香港證券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本行A股和H股交易價格未必一致,但A股和H股交易價格可能會相互影響但也未必能相互預示。
第二節 本次發行概況
一、股票類型:人民幣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三、發行股數:不超過25.50億股,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不超過11.99%,具體發行數量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本行資本需求情況、本行與監管機構溝通情況和發行時市場情況等決定
四、每股發行價格:【】元
五、發行市盈率(按每股發行價格除以每股收益計算,每股收益按本行2018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歸屬于本行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后總股本計算):【】倍
六、發行前每股凈資產(按本行2019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扣除其他權益工具后歸屬于本行普通股股東權益除以發行前總股本計算):4.94元
七、發行后每股凈資產(按本行2019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扣除其他權益工具后歸屬于本行普通股股東權益加上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凈額后除以發行后總股本計算):【】元
八、發行市凈率(按發行后每股凈資產計算):【】倍
九、發行方式: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和網上向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憑證市值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行方式
十、發行對象:符合資格的自然人和機構投資者(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的除外)。如任何上述A股發行對象是本行的關連人士,本行將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遵守上市地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如適用)
十一、承銷方式:采取由主承銷商牽頭組成的承銷團以余額包銷方式承銷本次發行的股票
十二、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約為【】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凈額約為【】億元(募集資金總額將根據實際發行股數和發行價格確定,其中發行價格根據詢價結果確定)
十三、發行費用概算:發行費用合計【】萬元,其中,承銷及保薦費按實際募集資金總額的1.2%確定(含稅),律師費用為250.00萬元,審計及驗資費用為290.57萬元,用于本次發行的信息披露費用為500.00萬元,其他發行上市手續費等費用為293.35萬元,印花稅按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的0.025%確定(除承銷及保薦費外,以上費用均不含對應的增值稅)
第三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一、本行基本情況
本行中文名稱: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商銀行
本行英文名稱: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簡稱:CZBANK
注冊資本:18,718,696,778元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注冊地址:杭州市蕭山區鴻寧路1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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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網址:http://www.cz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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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浙商銀行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二、本行歷史沿革
(一)本行設立情況
1、本行前身浙江商業銀行的設立
1993年4月16日,浙江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并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注冊號為“工商企合浙甬字第01038號”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浙江商業銀行設立時注冊資本為4,000萬美元,由南洋商業銀行持有25%股權、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持有40%股權、浙江省國際信托持有15%股權、交通銀行寧波分行持有20%股權。
浙江會計師事務所、寧波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浙會驗字(1993)第350號、寧會字(1993)386號驗資報告,確認浙江商業銀行第一期實收資本2000萬美元已經繳足。
1997年3月19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函[1996]149號”《關于要求浙江商業銀行調整股東的函》,浙江商業銀行董事會做出關于調整股權的決議,同意原股東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的股權移交給中國銀行總行;同意原股東交通銀行寧波分行的股權移交給交通銀行總行。1997年8月25日,浙江商業銀行就前述股權移交事宜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寧波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寧會驗字(1997)401號驗資報告,確認截至1997年6月28日,浙江商業銀行已收到股東分期投入的資本累計4,000萬美元。
浙江商業銀行設立已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了營業執照,履行了相關的審批、登記以及驗資等程序,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過程合法合規。浙江商業銀行股東變更事宜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文件開展,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履行了相關的決策、審批、備案等程序,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過程合法合規。
2、本行前身浙江商業銀行的重組
1)重組方案獲批
2003年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函[2003]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報送浙江商業銀行收購重組方案的函》,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了浙江商業銀行收購重組方案。重組方案主要內容為:(1)以國信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收購中國銀行和南洋商業銀行在浙江商業銀行的全部股權;如交通銀行同意轉讓,則由國信公司收購其股權;(2)浙江商業銀行增加注冊資本金6.7億元,即國信公司收購中國銀行和南洋商業銀行的浙江商業銀行股權折為新股2.145億股,交通銀行持有的浙江商業銀行20%股權折為新股0.66億股,浙江省國際信托持有的浙江商業銀行15%股權折為新股0.495億股,合計3.3億股。另外,向社會募集新股,按每股1:1.3的價格溢價募集,可募集資金8.7億元。其中6.7億元作為注冊資本金,其余2億元用于彌補浙江商業銀行的資產損失。增資擴股的對象原則上以浙江省民間資本為主。
2003年6月6日,中國銀監會以“銀監函[2003]47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浙江商業銀行收購重組方案的復函》,原則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對浙江商業銀行進行重組。
2004年6月30日,中國銀監會以“銀監復[2004]91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浙江商業銀行重組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有關問題的批復》,同意中國銀行、南洋商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分別將所持有的浙江商業銀行40%、25%、20%的出資額轉讓給國信公司;同意國信公司將受讓的28,142萬元出資額中的15,142萬元出資額轉讓給萬向控股等12家企業,其余13,000萬元出資額以國有資產劃撥形式轉給交通集團;同意浙江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向萬向控股等13家企業募集新出資額92,658萬元,增資后浙江商業銀行注冊資本為125,766萬元;同意浙江商業銀行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為150,073萬元,并按每股1元人民幣折合股份150,073萬股。
2)重組方案的實施
(1)浙江商業銀行股權轉讓及國有股劃轉
2003年6月,浙江商業銀行召開董事會,同意中國銀行和南洋商業銀行將其分別持有的40%和25%浙江商業銀行股權轉讓給國信公司。2004年5月12日,浙江商業銀行召開2004年股東會暨董事會,同意交通銀行將其持有的浙江商業銀行20%股權轉讓給國信公司。中國銀行、南洋商業銀行、交通銀行分別與
(下轉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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