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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銀行的一支行行長做了一個“假理財”的騙局,中信銀行的前員工為了600萬元好處費,甘冒風險配合。最近,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揭開了這位銀行行長與人合謀,賣“假理財”的內幕。
文 | 魏薇
01縣銀行行長精心“做局”
故事還要從徽商銀行蚌埠固鎮支行說起。裁判文書網顯示,2015年5月,徽商銀行固鎮支行行長常某與王某1、陳某1、肖世興四人商議,圍繞常某銀行行長身份,通過徽商銀行蚌埠固鎮支行騙取10億元。
具體的方法也比較簡單,就是在徽商銀行做一筆理財業務,理財協議標的為10億元,期限為2年,先騙取出資方將理財資金存入常某任職的徽商銀行蚌埠固鎮支行,再通過虛假手續將錢騙出。
商議后就要找人去買這10個億的理財產品了,找誰呢?
騙局的策劃者之一肖世興把徽商銀行做理財業務一事告知了趙朋。趙朋首先聯系了廊坊銀行,不過并未成功。
趙朋又聯系了北京環球泰達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商某,讓商某幫助尋找出資方。商某便聯系了民生證券河南分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呂某,讓呂某幫助尋找出資方。呂某先后聯系了浙商銀行、興業銀行(601166,股吧),這兩家銀行也先后拒絕了。
就這樣過了5個月,2015年10月13日,呂某聯系到天津信唐公司同業部張某2,委托他來尋找資金。
重頭戲來了!張某2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李某1聯系了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金融同業部銀行業務處經理被告人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徽商銀行10億元、2年期保本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5%,問李某某中信銀行是否購買。經李某某向中信銀行總行匯報后答復李某1,中信銀行可以購買。
由此可以看到,中間經過層層介紹,徽商銀行蚌埠固鎮支行的這筆理財就被介紹給了中信銀行。
02三天火速達成意向
之后,李某某提出要將5%的年化利率拆分為4.5%+0.5%,并要求徽商銀行一級分行在理財產品協議書上蓋章。
于是,李某1將該信息告訴部門負責人張某2,再通過呂某、商某層層傳遞,最終通過李某1答復李某某,同意年化利率拆分為4.5%+0.5%,徽商銀行一級分行可以在理財產品協議書上蓋章,需要由企業來支付年化利率0.5%。
在基本確定理財業務金額為10億元、期限為2年、利率為4.5%+0.5%等相關要素后,信唐公司李某1將呂某聯系方式給李某某。李某某通過呂某得到徽商銀行常某的聯系方式。這案件中的兩個關鍵人物終于取得了聯系。
10月16日,李某某與常某直接對接業務。這距離李某某被介紹這筆業務僅過去三天。
不過,中信銀行總行告知李某某,理財收益的年化利率4.5%不滿足總行收益要求。李某某便要求常某將理財產品收益提高至年化利率為4.7%,總行同意年化利率為4.7%。李某某和常某最終確定該10億元理財產品的年化利率為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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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常某告訴李某某其中的4.7%由徽商銀行支付,另外的0.3%(600萬元)由企業一次性支付,并告訴李某某理財資金不會全部用于理財。
李某某沒有將另外0.3%的利率向中信銀行總行進行匯報。
李某某和常某商定中信銀行通過通道公司千石公司購買徽商銀行該筆理財產品。2015年10月17日,李某某詢問徐某千石公司是否可以幫助收取企業支付的0.3%的利率(600萬元),放在托管戶,李某某提出千石公司若能幫助收取該筆費用,千石公司可從中先提取1年期5bps,并提出將千石公司的管理費提高。
不過,徐某答復李某某千石公司無法收取。
這家公司不成,李某某又聯系了另一家國元證券(000728,股吧),該公司客戶資產管理總部金融理財二部工作人員完備,問完備國元證券能否從企業收取費用,并私自承諾支付2bps費用,讓國元證券幫助收取購買該筆理財產品由企業支付的0.3%的利率(600萬元)。完備答復可以收取后,雙方又溝通了收款方式。
03簽約漏馬腳 李某某“視而不見”
一切就緒,只差簽合同了。
這時,常某終于露出了破綻。
根據判決書,在徽商銀行蚌埠分行辦理核保核簽過程中,李某某沒有盡到核保核簽職責,放任常某在徽商銀行固鎮支行蓋章時的違規行為,沒有制止和進一步核實。
判決書顯示,李某某主觀認識到這筆理財為非正常的理財業務。李某某供述王某2等人在網上看到徽商銀行總行發行的這款理財產品與她做的這款理財產品的內容包括期限以及利率都不相符,她當時就知道這筆理財業務雖然是總行發行,但內容已經被修改,實際上是徽商銀行蚌埠分行行為,而分行沒有權利去修改理財產品說明書的,也就是說這筆理財業務是非法的,同時常某說過這筆資金主要是投向徽商銀行蚌埠分行的投資,只有一部分投向總行理財。常某向她保證資金肯定是安全的,而且這筆資金投向也是經過總行默許的,但她沒有去總行核實,只是選擇相信常某的話繼續推進。
2015年10月20日,李某某與同事童某(中信總營信貸管理部投后資產監控處員工)以及千石公司的徐某等人到徽商銀行蚌埠分行,與徽商銀行常某對接,購買這一筆10億資金的理財產品。
之前提到,李某某曾提出,徽商銀行一級分行需要在理財產品協議書上蓋章。于是在10月20日下午,李某某提出要到文秘室看著蓋章,常某當時不能解決,就跟陳某1電話說了這個事情。之后,常某派人冒充工作人員假裝蓋章,并稱用章不讓拍照,讓他們站遠一點看一下就可以了。之后,李某某和同事在辦公室門口看著蓋章并拍照,但并不知道是否真的在合同上蓋章。
判決書寫到,李某某供述她去徽商銀行核保核簽時沒有盡到全程監督責任,沒有仔細查看常某用印過程,后來看見常某在回執上將收益率4.5%手寫改成4.7%,并從抽屜里拿出固鎮支行的公章在修改處用印,這明顯是違反銀行相關印章規定的違規行為,支行的章不應該由行長個人保管,但其未重視,也未向中信有關人員匯報。
04東窗事發被告發
假的終究是假的,很快騙局被識破。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發現10億元理財資金沒有全部購買理財產品,函告中信銀行,中信銀行決定終止該筆業務,提前結清資金。
此時,常某某竟還派人假冒徽商銀行蚌埠分行行長蔡某。2016年1月8日,中信銀行安排黃某和李某某到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去見一下行領導,再把詢證函、提前結清證明蓋章。常某授意王某1冒充蔡行長。常某把他們帶到蚌埠分行11樓,在一間大辦公室里,假冒的蔡行長接待了二人。
之后,中信銀行在內部調查中,李某某告知李某3、王某2等人國元證券收取的金額為300萬元。在此期間,李某某協調平安公司等金融機構欲幫助徽商銀行提前結清該筆理財。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1、常某將千石公司賬上剩余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的其中2億元資金贖回并轉給中信銀行,又陸續向中信銀行還款近3.3億元,至案發時,尚有4.7億余元未歸還給中信銀行。
2016年6月2日,徽商銀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徽商銀行蚌埠分行發現王某1等人偽造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公章等,用于對外簽署理財合同,涉嫌偽造公司印章。
王某1等人利用偽造的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公章簽訂虛假的購買理財協議,套取資金的行為得以曝光。
05拆分利率是否合規
判決書顯示,銀行開展同業業務時可以拆分利率,除主協議外,用另一種協議約定相關利率,行內稱為中收業務。拆分利率需要經過書面審批流程。判決書認為,在本案中,未經中信銀行內部審批程序,系李某某的個人行為,為違規操作。
對于其中0.3%的收益部分,李某某安排國元證券從安徽力賽公司以簽訂虛假財顧協議的形式違規收取,在國元證券收取費用后,多次要求國元證券將費用支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在其離職和中信銀行內部核查時,稱國元證券收取了300萬元,隱瞞其中的300萬元。
李某某提出其部分同事知道該筆理財綜合收益是5%。在判決書中提到,經查,其同事不知道李某某是否收取了0.3%、怎么收取、誰收取的、收取的數額是多少,且李某某隱瞞已經收取的300萬元,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300萬元的故意。
2016年10月19日,李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李某非被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類似同業理財詐騙案件此前也屢有發生,冒充銀行工作人員、私刻“蘿卜章”、審核不嚴,每一個精心編織的騙局背后實則漏洞百出。業務管理、內控的疏漏,再次給銀行敲響警鐘。
封面圖、導語圖來源:資料圖 中新經緯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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