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大連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促進大連銀行業保險業風險防范和處置,維護大連地區社會經濟秩序和金融穩定,我局根據《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銀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對進一步強化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
(一)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以下簡稱“銀行保險機構”)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為組長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機構在轄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制度。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根據本機構和轄區銀行保險機構存在的風險隱患及暴露出的各類安全問題,制定完善本機構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制度,明確相應的預防預警標準,并加強跟蹤、監測。
(三)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各銀行保險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和大連地區特點,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應急處置預案應至少包括組織體系和職責分工、預防和預警機制、突發事件等級界定、應急響應流程和處置要求、后期處置、應急保障等內容。各機構應在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原則上各類突發事件應至少每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擠兌、圍堵、沖擊、停業、盜搶等突發事件應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四)建立高效穩健的應急處置機制。銀行保險機構發生突發事件后,應第一時間向上級機構、大連銀保監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啟動處置程序,制定處置工作方案,開展調查核查,采取措施開展自救或申請同業援助。在處置過程中應注重做好保密工作和輿情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安撫員工和客戶情緒,對易引發社會恐慌的突發事件應第一時間爭取政府部門支持,防止事件進一步擴大。相關處置情況應及時向我局報告。
(五)建立完善考評問責機制。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突發事件報告和處置工作進行考評,對本機構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有效性、報告時效性、應急處置有效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應急演練情況等開展考核評估。部門或個人因履職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影響的,應當按照本機構相關規定進行嚴肅問責。
二、報告范圍和流程
(一)報告原則
地方法人銀行業機構、銀行業和保險業分支機構、專營機構(以下簡稱“被監管機構”)發生突發事件,應按照“誰監管、向誰報”的原則,同時向大連銀保監局和上級機構報告突發事件信息。需要向銀保監會報告的突發事件,應按雙線報告原則,由被監管機構法人機構和大連銀保監局分別報告銀保監會。
轄區地方法人銀行業機構的異地分支機構、專營機構,應向屬地銀保監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轄區地方法人機構應第一時間將其報送情況向我局報告。
(二)報告范圍
被監管機構發生的擠兌、圍堵、沖擊、停業、盜搶,人員、財產嚴重損失,系統、數據、網點重大損失,案件、罰沒、訴訟、大面積保險索賠、吊銷證照等,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需要立即處置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客觀、真實、全面地向大連銀保監局報告。應報告的突發事件具體范圍詳見附件1。
(三)報告主體
事發單位是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被監管機構應嚴格按照要求向大連銀保監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四)首報時限要求
被監管機構應強化突發事件信息首報、先報意識。突發事件發生后,被監管機構應當采取一切措施盡快掌握情況,盡快報告信息,向大連銀保監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不得遲于向其他機構(部門)報告信息的時間。
(五)特殊時限要求
對涉及擠兌、圍堵、沖擊、停業、盜搶等突發事件,事發單位應不遲于1小時向我局報告信息;對涉及詐騙侵占、丟失泄露、人員異常、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突發事件,事發單位應不遲于24小時向我局報告信息。
特別重大、非常敏感的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力爭在30分鐘內電話報告相關信息、1小時內書面報告我局。
(六)續報時限
突發事件信息首報后,出現新情況、新變化、新進展或者需要補充內容的,事發單位應在24小時內續報,最遲不超過72小時。
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結束或作為常態處理后,不再作為突發事件信息續報,事發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其他途徑向我局報告相關情況。
(七)報告內容和格式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基本因素應至少包括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已經產生的影響和損失、應對情況、輿論反映、下一步擬采取的處置措施及態勢研判等內容。報告統一采用《突發事件信息》(附件2)格式。事發機構報告應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班子成員簽發。
三、工作要求
(一)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分別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本機構領導小組成員和聯系人職務、電話等信息(格式詳見附件4)、4月30日前將本機構應急預案和年度應急演練計劃,通過大連銀保監局綜合監管平臺郵件系統報送我局聯系人。
(二)各機構應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嚴格按照首報時限要求及時向我局和上級機構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有效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以下情形的,由我局責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未能積極預防和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發生的;
(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突發事件的;
(3)應急處理過程中拒不服從大連銀保監局指揮或工作懈怠延誤處置時機的;
(4)應急處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響或者事件事態升級的;
(5)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本單位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的;
(6)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中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
(7)其他嚴重影響應急處置工作的情形。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