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卿卿 袁子懿 周楠
證監會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的消息在業界引發熱議。第一財經記者向證監會求證獲悉,證監會已關注到該消息,目前沒有更多的信息需要向市場通報。
“發展高質量投資銀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發展決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進和擴大直接融資的重要手段。關于如何推進,有多種路徑選擇,現尚在討論中。不管通過何種方式,都不會對現有行業格局形成大的沖擊。”證監會稱。
對于銀行拿券商牌照,銀行業頗為期待,證券業倍感壓力。多位銀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如果證監會向銀行發牌,預計會率先在四大行展開試點。
“商業銀行作為控股方,通過設立或并購證券公司,在證券監管框架下嘗試展業,此前也已有少數實例。”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郭靂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稱,銀證混業推進與否,法律上是一個方面,更多還是取決于對金融行業整體發展和風險防控上的決斷。
由于當前法律仍對分業經營有明確規定,所以混業經營落地仍需要上位法支持。“銀證混業是混業經營的核心,即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的混業融合。”曾在證監系統工作多年的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黃江東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現行《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均有明確障礙,從分業到混業,還需要修改法律或由國務院出臺特別規定支持。
不過在他看來,從實際情況來看,銀行在權益市場的投行業務上,人才和業務經驗儲備與頭部券商有較明顯差距。所以,如果試點給銀行發放券商牌照,當前產生的實際影響可能未必有想象中那么大。
修法,或者出臺特別規定
“(證監會)正在研究銀行在風險隔離基礎上申請券商牌照的情況,目前尚在研究中,沒有時間表。”這是2015年3月6日,證監會時任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對銀行持牌券商的最近一次公開回應。之后,A股遭遇異常波動,前期一系列創新改革趨于謹慎,政策整體進入收緊階段。
經過四年時間金融去杠桿、打擊場外配資、打擊證券違法等監管規范動作,資本市場趨于穩定。自去年以來,注冊制改革加速,減持、再融資等松綁,政策重心再次向創新與發展傾斜。
回顧三十年來金融業發展,實際上是一個從自然混業向分業經營,再逐步走向混業的過程。
上世紀90年代初期,經歷早期銀行大一統的模式之后,證券、保險、信托從銀行分離出來,又通過立法將這一格局予以制度化,總體上體現了專業經營、專業監管、控制風險、穩健發展的思路。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其中明確“要明確規定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數額、管理人員素質標準及業務范圍,并嚴格審批,加強管理。要適當發展各類專業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
另外還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國有商業銀行對保險業、信托業和證券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從其資本額中扣除;在人、財、物等方面要與保險業、信托業的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國有商業銀行的分行、支行沒有投資權。”
1995年5月10日,《商業銀行法》通過,其中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不過,1999年開始,人民銀行規定,允許基金公司進入銀行同業市場,部分券商參與同業拆借市場,從而打開了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證券市場的通道。2000年《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的資金通道。
之后,2004年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保險機構從事股票投資。2005年《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可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2018年銀保監會合并成立,同年,《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出臺。
不過,黃江東認為,混業經營的核心是銀證混業,而目前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一個前提就是要修改法律,或者國務院出臺“特別規定”。
“現行《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均有明確障礙。”他對記者稱。
新《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見,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證券業和銀行業是不能混業經營的,銀行不得直接持有券商牌照,但前述條款中有一個’但書’, 即’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留了一個口子,國務院可以就此做出特別規定。”黃江東告訴記者,從行政程序上看,如果國務院就混業經營問題另行規定,那就能夠掃除法律障礙。
《商業銀行法》在第三條關于商業銀行業務范圍中規定的都是銀行業務,沒有證券業務。因此,如果商業銀行要經營證券業務,《商業銀行法》也必須做出相應修改。
郭靂認為,就法律條文而言,我國的金融分業限制比較原則,與美國曾經實施過的、涵蓋銀行附屬公司的格拉斯-斯蒂格爾(Glass-Steagall)式的全面分業限制有所區別。因此,商業銀行作為控股方,通過設立或并購證券公司,在證券監管框架下嘗試展業,此前也已有少數實例。
“所以,混業推進與否,更多取決于金融行業整體發展和風險防控上的決斷,技術層面則細化于證券公司股東規范、資本要求、關聯交易、并表監管等,此外還需關注金融控股公司的具體制度設計。”郭靂稱。
投行業務牌照是核心
證券公司業務牌照,主要包括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自營業務、投行業務、融資融券業務等。黃江東預計,銀行試點持有券商牌照, 實際上真正值得關注的是投行業務及資本中介業務。
“其他方面的實際意義并不大。如果要試點,我覺得應該先從這些方面開始。”他稱,具體來看,經紀業務是純通道業務,如果給銀行直接發放證券經紀業務牌照,及各銀行網點可以直接開展代理證券開戶等業務,這會給客戶提供便利、也給銀行增加了一項收入,但對金融體系而言意義并不大,現有券商已足以提供此項服務,而且競爭已相當激烈;資產管理業務,以前是通過銀行理財產品的方式得以實現,近年來各大銀行紛紛成立了理財子公司,已經實際開展了資管業務;自營業務,就是自己拿錢自己投資,對金融體系和服務實體經濟意義不大。
只有在投行業務和資本中介業務上,銀行利用自己的資金優勢、客戶優勢、渠道優勢等,從原來傳統的間接融資,轉向從事直接融資,將對投行業務和證券融資業務格局產生較大影響,對服務實體經濟產生直接作用。
打通貨幣傳導機制,讓資金進入有迫切需求的實體經濟,是我國近年來金融改革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在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的2020年第二季度例會上,也再次強調了“著力打通貨幣傳導的多種堵點,繼續釋放改革促進降低貸款利率的潛力,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等內容。
在業內人士看來,銀行受制于特殊的風險收益機構,很難做到直接融資市場的配置效率。在這一背景下,讓銀行部分地向投行轉型,有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投融資效率。
不過,郭靂提出,銀行業和證券業分合糾結,綜合化經營如欲取得理想效果,一些內生矛盾需要克服,難度系數頗高——既要業務積極協同,又要風險有效隔離;在強勢主體股權控制下,服從行為監管要求;在開展關聯交易時,控制利益沖突或不當輸送,避免干擾公平競爭;防范公眾及國外不必要的聯想,從而導致聲譽甚至實際損失傳導,或者更加嚴厲的監管對待。
“行業自身進化發展之外,非常關鍵的考慮因素是金融整體風險是否能夠合理把控,融資者與投資者能否得到更好的服務和保護。”他稱。
黃江東也提出,這幾年無論是銀行還是券商都出現了幾起明顯的重大風險事件,這說明國內金融機構的風控能力尚需加強。券商業務中,權益及衍生品相關業務,其風險更大,銀行如果直接經營券商業務,則需要著重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建立相關風控體系、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
“航母級”投行,靠銀行?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近日發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全面取消。
這對本就競爭激烈的證券業而言無疑壓力大增。
中證協數據顯示,2020年一季度,133家證券公司營業收入983.30億元,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含席位租賃)294.67億元、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凈收入96.58億元、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13.61億元、投資咨詢業務凈收入9.23億元、資產管理業務凈收入66.73億元、利息凈收入129.32億元、證券投資收益(含公允價值變動)291.92億元。
2020年一季度實現凈利潤388.72億元,118家證券公司實現盈利。
截至2020年3月31日,133家證券公司總資產為7.89萬億元,凈資產為2.09萬億元,凈資本為1.67萬億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余額(含信用交易資金)1.57萬億元,受托管理資金本金總額12.02萬億元。
與之相比,以工商銀行為例,2020年一季度工行一家收入2269億,凈利潤850億,收入和利潤都超過證券業全行業的2倍。截至3月31日,工商銀行資產總額32萬億,是133家券商資產總額的4倍以上。
“券商行業的競爭已經較為激烈,但整體上較為分散,國際競爭力尚有欠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通過市場化并購,進一步向頭部集中,勢在必行。如果向銀行發放證券業務牌照,將進一步加劇競爭,行業集中度將很可能繼續提高。”黃江東預計。
銀行持有券商牌照到底對券業會造成多大沖擊,在某種意義上,取決于證監會向銀行發放哪一種業務牌照。
如果發經紀業務牌照,那將大大加劇現已十分激烈的價格戰;如果發放自營和資管牌照,對現有業務格局可能影響不大;如果發放投行和證券融資業務牌照,這方面銀行具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如果再輔之以相應人才,這很可能對現有券商業務產生較大沖擊。
實際上,證監會對做強券商,在券商中打造“航母級”頭部機構的工作一直在進行。
黃江東建議,提高券商競爭力,需要放松管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激發券商活力。同時,要鼓勵證券行業開展市場化并購,進一步提高行業集中度,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券業航母。另外,要加強風控能力,防止出現重大風險事件,更要避免出現全局性行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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