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官網近日消息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9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第6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13〕107號文印發)與《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要求,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金融消費者應當文明、理性進行金融消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要求,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制定本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具體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部門或者指定牽頭部門,明確部門及人員職責,確保部門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能夠獨立開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級管理層、董(理)事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還專設一章,明確了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本辦法所稱消費者金融信息,是指銀行、支付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處理的消費者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與特定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信息。消費者金融信息的處理包括消費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比如,銀行、支付機構處理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或者其監護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金融信息為由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處理其金融信息屬于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金融消費者不能或者拒絕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銀行、支付機構無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對其金融活動采取限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時,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依法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
在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方面,人民銀行表示,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支付機構發生金融消費爭議的,鼓勵金融消費者先向銀行、支付機構投訴,鼓勵當事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金融消費者應當依法通過正當途徑客觀、理性反映訴求,不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設立投訴轉辦服務渠道。金融消費者對銀行、支付機構作出的投訴處理不接受的,可以通過銀行、支付機構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投訴。
人民銀行還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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