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田某幫助他人騙取博山農商銀行460萬元貸款,后主動償還全部本息獲得銀行諒解,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田某免予刑事處罰。
據一審判決認定,淄博文邦貿易有限公司從淄博博山農村商業銀行的貸款中有460萬元到期,欲辦理收回再貸業務。在無償還能力且無正當理由辦理再貸業務的情況下,淄博文邦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1(已判決)與被告人田某分別安排各自公司財務人員共同偽造虛假工業品買賣合同,并由田某提供460萬元借款作為過橋周轉資金,用于淄博文邦貿易有限公司歸還到期貸款。
2017年5月20日,淄博文邦貿易有限公司憑借虛假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從淄博博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騙取貸款460萬元。
2018年5月19日該筆貸款到期后至案發時,淄博文邦貿易有限公司未能歸還貸款本息。
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田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到案后,田某將涉案的460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償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幫助他人虛構貸款事由,隱瞞真實貸款用途,提供虛假買賣合同,騙取銀行貸款,破壞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鑒于被告人田某在檢察機關立案后全部歸還涉案貸款本息,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一審判決,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田某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田某上訴提出稱:“提供過橋資金之事由銀行工作人員介紹聯系,工業品買賣合同是銀行工作人員提供并且幫助修改,自己也是根據銀行工作人員的要求安排財務人員在工業品買賣合同上蓋章,”不過,上述說法淄博博山農村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均否認。
近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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