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月14日。
央行指出,為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推動構建現代中央銀行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旨在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礎設施準入管理,推動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央行表示,金融基礎設施在金融市場運行中居于樞紐地位,是金融市場穩健高效運行的基礎性保障。經過多年建設,我國逐步形成了為貨幣、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交易活動提供支持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功能比較齊全、運行整體穩健。但在當前國際環境錯綜復雜、金融科技迅猛發展、外部網絡安全挑戰不斷加劇的形勢下,我國金融基礎設施法治建設相對滯后、缺乏統籌監管的問題愈發凸顯。
《辦法》分為六章,共四十六條,明確了六類金融基礎設施準入與監督管理的細化安排,包括總則、設立和準入、運營要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明確了金融基礎設施定義與統籌監管總體安排,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準入安排,強化金融基礎設施運營要求及風險管理,明確將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規則,對金融基礎設施相關主體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完善準入安排,對境外金融基礎設施跨境交付管理提出要求
《辦法》所稱的金融基礎設施,是指金融資產登記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含開展集中清算業務的中央對手方)、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
《辦法》要求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規劃引領,促進金融基礎設施之間有序互聯互通,適度競爭,不斷優化金融基礎設施布局,增強整體性,加強金融基礎設施治理體系建設,促使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服從大局、優先維護公共利益,進一步完善治理,提高運行效率與服務水平,防止過度追求利潤和承擔風險,促進服務市場與支持監管并重。對于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
《辦法》對在境內設立金融基礎設施的條件,包括股東及“董監高”資質、資本要求、系統建設等作出規定。
金融基礎設施的準入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并根據實際需要,做好與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金融基礎設施符合國家戰略和規劃,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具體來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涉及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活動的新設金融基礎設施準入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新設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以及銀行間市場金融基礎設施的準入管理;其他新設金融基礎設施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其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準入管理。涉及或可能涉及對金融體系產生重大影響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后批準。對于其中影響或可能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依法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報告》要求,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清算”、“交易報告”等涉及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或近似的名稱。
值得關注的是,《報告》還對境外金融基礎設施跨境交付管理提出要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境外金融基礎設施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跨境交付服務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準入。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將依法公布金融基礎設施及運營機構名單。
強化運營風險管理與數據信息安全
《辦法》明確了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在關鍵業務崗位管理、技術規范、系統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和災難備份機制等方面的運營準則。同時,對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面臨的法律、信用、流動性、業務及運營風險等提出具體管理規定,要求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監測所在市場整體運行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強化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公司治理、風險管理。
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相關決定及辦法規定,經批準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金融基礎設施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辦法》在對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的風險管理提出六大要求的同時,要求運營機構做好風險準備。
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當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確保能夠識別、度量、監測和管理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有效度量、監測和管理來自參與者的信用風險和來自在支付、清算和結算過程中產生的信用風險,并通過高信用等級、低流動性風險和低市場風險的擔保品管理自身的信用風險敞口;有效度量、監測和管理流動性風險。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當持有足夠的流動性資源,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存款、商業銀行授信額度等;有效度量、監測和管理整體市場運行風險;保持不低于六個月當前運營成本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以彌補可能發生的經營性虧損,保障持續運營。優質流動性資產范圍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將用于滿足六個月經營需要的自有資產和參與者資產保存在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定期監測和評估參與者、參與者客戶及其他單位可能對金融基礎設施帶來的風險。
風險準備方面,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保證金、一般風險準備等方式儲備充足的風險準備資源,用于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及其他尚未識別的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
此外,《辦法》對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的數據保存與信息安全提出要求。要求其妥善保存金融基礎設施服務的相關記錄、原始憑證和數據信息,以及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信息,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數據安全,應當承擔信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有效的內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問責辦法,對金融基礎設施參與者的業務數據信息、相關資料,以及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數據信息進行保密,確保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及非法使用,不侵害個人隱私。
出臺系統重要性認定標準,明確監管者自身責任追究機制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辦法》規定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要求,包括備案事項、報告事項、處置及退出事項,提出了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認定標準。其中,屬于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現有的機構監管職責不變。
需要關注的是,《辦法》出臺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的認定標準,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提出認定意見并監管。具體來說,認定標準包括:參與者數量大、分布廣;市場占有率較高;業務復雜,與金融機構關聯性強,或者與其他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相互連接;在金融市場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導致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在維持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的現行監管體制不變基礎上,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其中,涉及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活動的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進行監管;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銀行間市場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其他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其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進行功能監管,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現有的機構監管職責不變。
《辦法》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規定了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相關罰則,對未持牌經營、“董監高”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行政許可申請存在虛假申報等情況的機構及相關人員,采取不同層級的行政處罰方式,最高罰款金額100萬元。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運營金融基礎設施或實質性開辦、超出原業務范圍開辦金融基礎設施業務,或偽造、變造金融基礎設施業務許可證。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對金融基礎設施監管者自身的責任追究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金融基礎設施,或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