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銀保監罰決字〔2022〕50號)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個人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不到位。福建銀保監局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處以30萬元罰款。
同日公布的閩銀保監罰決字〔2022〕55號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樂支行個人貸款貸后管理不到位。福建銀保監局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樂支行處以30萬元罰款。
閩銀保監罰決字〔2022〕57號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浦上支行個人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福建銀保監局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浦上支行處以30萬元罰款。
相關法規: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