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近一周多家銀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被監管處罰。
4月6日,河北證監局披露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唐山銀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被出具警示函。
具體來看,河北證監局于2023年3月對唐山銀行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存在五項問題。一是該行內部相關“營銷指引”中對基金推介的話術設計不規范,部分用詞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屬《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下稱《銷售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禁止性行為。
二是該行部分支行從事基金推介工作的員工和實際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三是該行基金產品準入委員會未包括產品研究人員及合規風控人員,不符合《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四是該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合規風控人員未滿足獨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內部制度對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監督和現場檢查,不符合《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五是該行內部管理制度未及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章進行修改,不符合《銷售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相關規定,河北證監局對唐山銀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不僅如此,藍鯨財經發現,除唐山銀行以外,近一周多家銀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被監管處罰。就在4月4日,郵儲銀行河北省分行也被河北證監局出具了警示函。
郵儲銀行河北省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五項問題,一是部分分支機構及代理網點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二是對部分基金產品在認購期實施特別的考核激勵政策,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是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十條的規定。四是部分網點員工使用辦公電話開展基金營銷活動,未納入統一的留痕和監控管理,違反了《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五是合規風控人員對基金銷售業務經營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的履職有效性存在不足,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4月4日,廈門證監局對廈門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廈門銀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的違規行為包括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個別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僅通過行內簽報方式將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納入離任審計人員范圍,尚未建立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計或離任審查制度等。
同日,吉林證監局對長春農村商業銀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據悉,長春農商行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少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不符合《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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