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24日訊 日前,浙江證監局網站披露關于對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銀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核查,浙江證監局發現該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基金產品準入審核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和《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是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是未及時向我局報備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查報告,違反了《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的規定。
四是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銀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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