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托收承付業務操作流程
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合同對單或對證驗貨后,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首先,對于收款人來說,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發貨,并取得發運證件。然后填寫托收承付憑證,詳細注明合同號碼、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的名稱及賬號、托收金額、所附單證張數等信息,并加蓋收款單位印章。將托收承付憑證連同發運證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開戶銀行。
銀行在收到托收承付憑證及有關單證后,會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包括托收款項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規定范圍、條件和有關合同的約定,所附單證是否齊全等。審查無誤后,將托收憑證的回單聯蓋章后退給收款人。
銀行會將托收憑證傳遞給付款人開戶銀行。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有關單證后,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
承付期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情況。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 3 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 10 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收款人。
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下面用表格來更清晰地展示托收承付的一些關鍵要點:
分類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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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
結算金額起點 | 每筆的金額起點為 10000 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 1000 元 |
拒絕付款情形 | 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等 |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創新,托收承付業務的使用范圍和頻率可能會有所變化。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和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結算制度,確保資金結算的安全、準確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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