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借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提升貸款服務效率的同時,也暴露出總行管理不到位、權責收益不匹配、定價機制不合理、業務發展不審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完善等問題。
為推動商業銀行加強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規范業務經營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或“信貸新規”),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是在現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監管制度基礎上的延續和補充,具體監管要求包括強化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明確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的準入要求,強調業務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規范業務定價機制,細化自主風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務機構過度增信風險,壓實商業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信貸新規進一步規范費用管理機制,明確規定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以“雙融擔”模式推高綜合利率至36%的做法將受沖擊;此外,商業銀行需披露合作機構名單,加強助貸機構的準入規范,進一步助推行業合規化發展。
強化商業銀行總行管理責任
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通知》共10條,從多方面對商業銀行助貸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強化商業銀行總行管理責任方面,《通知》從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加強合作機構準入管理、規范成本費用管理、強化自主風控等方面強化了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要求商業銀行總行明確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要求商業銀行審慎制定合作機構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要求商業銀行加強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核定合作費用上限并嚴格執行,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業銀行自主開展風險評價與審批。
在規范互聯網助貸業務定價機制方面,《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務費計入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明確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要求商業銀行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
在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及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機構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規范營銷宣傳行為,遵守國家有關網絡營銷管理規定。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貸款相關關鍵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互聯網助貸業務貸后催收管理,發現存在違規催收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
對于《通知》的施行時間,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通知》施行時,對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業務,可以視情況整改或到期自然結清。
規范定價管理標準透明度
“雙融擔”助貸模式或將成為歷史
“助貸”通常指通過第三方平臺或機構,協助有貸款需求的個人或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的金融服務。互聯網助貸業務主要分為分潤模式和融擔模式。在分潤模式下,助貸平臺主要提供輔助性數據分析、獲客運營等科技服務,按比例對實收利潤進行分潤;在融擔模式下,引入融擔公司提供代償擔保、風險分擔等信貸增信,融擔公司與助貸平臺則收取相應的擔保費用,為目前市場主流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第六條關于助貸業務定價的規定引發業內關注。《通知》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同時,《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據《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助貸新規上述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助貸業務費用管理,收費標準更加透明。此前,不少金融機構在助貸業務中通過“雙融擔”模式將綜合利率推高至近36%。在“雙融擔”模式下,資方引入兩家融擔公司分別收取擔保費,分攤擔保風險。“雙融擔”模式通常將36%的貸款利率定價拆解為24%和12%兩部分,其中,資方利息與第一家融擔公司的擔保費控制在24%以下,第二家融擔公司的擔保費則單獨計費,覆蓋12%的部分。
助貸新規的出臺將對“雙融擔”模式帶來沖擊。《通知》規定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這一規定填補了對于“雙融擔”灰色領域的監管空白,或將使得“雙融擔”模式成為歷史。
商業銀行需披露合作機構名單
進一步加強助貸平臺準入管理
助貸新規還進一步加強了行業準入規范和管理。《通知》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準入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
此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余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其代償賠付能力。由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務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增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確認其注冊資本、放大倍數、財務狀況、經營規則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防范過度增信風險。
建立名單管理機制意味著助貸平臺的準入管理進一步加強,設定助貸業務準入門檻。這一規定將對中小助貸機構帶來一定的沖擊,若無法滿足準入標準及監管要求,或將面臨著出清風險,不同體量機構間分化進一步加劇,也將為行業帶來結構性調整,推動行業合規化發展。
對于助貸新規的出臺,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將其歸納為總行扛責、收費透明、融擔資質從嚴。他表示,雖然這個通知是柔性的,但監管意圖與行業未來已經很清晰,就是從規模導向到風險為本。對行業而言,短期陣痛難免。中小平臺生存壓力加劇,銀行與平臺的分潤博弈升級,部分高風險客群可能因定價上浮而流失。但長期看,新規有望終結行業“野蠻生長”,推動助貸業務與實體經濟需求更緊密結合。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郵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最新評論